海关对已缴进口关税的进境货物,在境内经加工、制造或修理后复出境时,退还全部或部分原已纳关税税额的行为。复出口退税制对于不具备有效的保税条件、又不易管理的分散加工的进口料件,可以保证严密监管,是国际上很早就普遍采用的一种海关管理制度。该制度可以有效防止借进口料件加工名义偷逃关税供境内消费的情形。其缺点是有关加工企业需先行支付税款,因占用资金,加工企业需增加加工期间的利息成本。我国海关目前仅对曾有违反海关法行为或长期不履行核销义务的加工企业的进料加工合同项下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部件等适用此规定。复出口退税应在原纳税人向原征税海关办理有关货物的复出口手续后,由海关根据实际出口货物所消耗的料件数量,核定应退还关税税额,并填发收人退还书,交原纳税人。纳税人凭以向指定银行办理退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