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扣除项目
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l)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产的损失;
(4)各项税收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7)各种赞助支出;
(8)与取得所得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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