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8年6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农业税征收范围包括粮食作物收入和薯类作物收入,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糖料和其他经济作物收入,园艺作物收入,经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
计税依据为评定的常年产量。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农业税是国家有计划集中广大农民为社会创造一部分纯收入的 必要形式。通过征收农业税,可以调节农民内部的分配关系,掌握必要的粮食、棉花等重要战略物资,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经济建设和改革积累资金。
我国农业税制体现的政策原则主要是:
(1)轻税政策。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的利益。
(2)合理负担政策。体现不同地区、不同作物及其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的合理分配。
(3)鼓励增产政策。即在农 业税负担确定以后,一定时期内不变,增产不增税,有利于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
农业税除具有税收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点:
(1)税源的分散性。
(2)征收入库的季节性。
(3)税收形态的双重性:征收实物与折征代金两种形式并重。
(4)征收管理的群众性。
(5)税制的统一性与因地制宜的灵活性。
目前,农业税由地方财税征收机关组织征收管理,属地方固定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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