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遗产税及赠与税制及其启示
遗产税是对纳税人死亡后留下的财富课征的税收,为防止纳税人在世时以赠与的方式先将财产分于子女亲友等,因此制定了赠与税,美国的遗产与赠与税是合并统一征收的,以避免利用遗产与赠与税率的不同,达到逃税的目的。
一、综合遗产与赠与税
(一)赠与税。在现行美国联邦税法中,遗产与赠与税是合而为一的,纳税人有生之年的赠与额会影响到死后的遗产税额,两者分享同一综合抵税额,并适用同一税率。甩以,纳税人的赠与应该与遗产计划统一安排,税法规定,每一个纳税人一生可以允许60万综合免税额,也就是每年有1万元的赠与免税额,纳税人必须精心加以利用,以降低遗产与赠与税的税负。
在美国,缴纳赠与税是赠与人的责任,受赠人不需要缴纳此税,赠与的礼物可以是现金、股票、珠宝、年金、人寿保险、房地产等。对于未成年人,一般赠送房产等要办理信托手续,通常,未成年人没有独立签订合约的能力,只能由指定的监护人负责管理,一旦子女成年,监护关系便自动终止。
美国税法规定,无论采取直接或间接方式转移财产,只要受赠方并未支付赠与方相当的代价,则符合赠与税的纳税范畴。财产的直接转移包括财产的销售或交换;财产的间接转移包括借款免付、保险契约转赠、财产移交信托和亲友间无息低利贷款等。
美国税法规定,符合赠与的基本条件是:1、赠与者必须精神正常且有行为能力;2、赠与方必须具备赠与意愿;3、受赠方未拒绝赠与;4、受赠方拥有赠物的法律和实体的一切权利;5、赠与方在赠与后对赠物无权收回;6、受赠方未支付等价交换赠物。
但慈善捐赠、夫妻间财产转移、代付他人教育费及医药费和不出资人未曾动用的联名银行帐户等行为,不必缴纳赠与税。
纳税人在一年内收到国外个人礼物或遗产超过10万元就要向税务局申报,否则,每月将被处以5%的罚金,最高处罚率可达25%.但是该款项是与受赠人的学费、医疗费用有关,并且是直接汇到有关的教育及医疗机构,则无需申报。
(二)遗产税
过世所留下的遗产,包括死者独有财产及属于残废人的共有财产部份,应收帐款、退休金、抚恤金、人寿保险等,也应算在遗产毛额内,但要减去过世人的各项债务及过世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借贷、应付帐款、医药、安葬送殡等费用,也包括各种当年税金、认证及行政开销、赠送未亡配偶财产、合格捐献财产调整额,得出遗产净额,就是应纳遗产税的税基。依据税法,每位一生有$60万元可免税遗产赠与额,按税率计算综合抵税额为$192800元。
(三)税率
美国遗产及赠与税实行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18%,最高税率为55%.见下表:
遗产及赠与税税率表
应课综合税净额 最低 税率%
0-$10000 0 18
$10000-20000 $1800 20
$20000-40000 $3800 22
$40000-60000 $8200 24
$60000-80000 $13000 26
$80000-100000 $18000 28
$100000-150000 $23000 30
$150000-250000 $38800 32
$250000-500000 $70000 34
$500000-750000 $155800 37
$750000-1000000 $345800 39
$1000000-1250000 $365800 41
$1250000-1500000 $448300 43
$1500000-2000000 $555800 45
$2000000-2500000 $780800 49
$2500000-3000000 $1025800 53
$3000000以上 55
(四)免税额
1997年的修改税法将赠与税免税额大幅提高。
年度 免税额 抵税额
1997 $60000 $192800
1998 625000 202050
1999 650000 211300
2000 675000 220050
2001 675000 220050
2002 700000 229800
2003 700000 229800
2004 850000 287300
2005 950000 326300
2006年以后 1000000 345800
由于免税额的调整,遗产、遗嘱、信托等计划就要重新修订,新税法对家庭拥有事业除允许60万的综合免税额外,还允许再加上70万的特别免税额。家庭拥有事业一个家庭拥有的事业,该家庭成员必须控制该事业,并且需要有一半以上的拥有权,参与管理。家庭成员指夫妻、父母、子女、孙子女等直系亲属,过世者必须是美国公民或是居民外国人,家庭事业不可为股票上市公司,不得有35%以上的收入来自个人控股公司等。
通常遗产税在遗产赠与人过世9个月内申报,税法允许第一个100万元遗产额可以分期付税,并享受2%的低利率。其他税负的余额利率可享受缴纳通常分期付税利率的45%.
每位报税人每年可给予受赠人每年每人1万元的赠与免税额,如父母有三位子女,父母每年可分别赠送每位子女1万元,共6万元可免缴赠与税。
二、赠与再租回与国外赠与
(一)赠与再租回
对于所得多适用税率高的纳税人,通常采用成立信托的方式,将事业上的机器设备、房地产等赠与信托受惠人,信托受惠人往往是报税人的子女,然后再向信托受惠人租回这些财产,继续使用,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国外赠与的申报
美国是个移民国家,很多报税人与外国关系密切,国外赠与经常发生。1996年“小型企业工作保障法案”规定,凡是美国人每年由国外收到超过1万元的赠与,就要向税务局申报。这里的美国人是指拥有美国国籍或居民外国人;礼物是指包括生前的赠与和死后的遗赠;申报数额则指累积数额,所谓超过1万元权指来自外国公司或海外合伙企业的赠与,假如赠与人是外国个人或遗产,则累积赠与要超过10万元才需申报。申报国外赠与时间与每年个人所得税申报时间一致。未能按时申报者,税务除要求补报外,还要按赠与数额每月起罚5%,最高可罚赠与额的25%.
三、遗产计划
遗产计划就是当事人生前对未来过世后财产预先作出妥善安排,以便遗产可按当事人意图分配,减少税负,也可免除将来的认证手续。遗产计划主要是立遗嘱。
(一)遗嘱与分配
所谓遗嘱,就是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过世后财产处理的意愿,所以立过遗嘱的人,可依其生前的意愿将遗产作妥善的处分。而未立遗嘱的人,遗产分配将依各州法律按顺序分配:1、夫妻共有财产属于未亡人;2、死者独有或个别的财产(1)单身有子女的财产归子女;(2)已婚有一个孩子的,财产一半归未亡人配偶,另一半归孩子;(3)已婚有二位孩子以上的子女,三分之一归未亡人,三分之二归孩子们;(4)已婚无子女,一半归未亡人,另一半归双亲,倘若双亲已亡,则分配给双亲的其他子女如死者的兄弟姐妹;(5)未婚亦无子女,财产归双亲,倘若双亲已亡,则分给双亲其他子女。
(二)遗嘱的种类
在美国,凡年满18岁、心智健全的人都可以订立遗嘱。
1、手书遗嘱。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见证人都不重要,重要的是遗嘱中必须清楚陈述遗产处理方式的意愿,手书遗嘱一经涂改,或有添附,法律将不予承认。
2、正式遗嘱。正式遗嘱通常要选用法定遗嘱的格式,立遗嘱人要签名,注明日期,说明清楚遗产的处理方式,一般须有两人以上见证。
虽有遗嘱,但立遗嘱有死亡,遗产仍要经过法院的认证。倘若死亡人无遗嘱或遗嘱无效,则要经过无遗嘱认证手续,认证过程费时、费钱、而且要经过公告,失去了隐私权,所以很多立遗嘱人都设法利用信托、财产所有权等方式,以避免认证手续。
(三)信托的种类与应用
倘若夫妻的一方,不愿把财产转移给夫妻以外的第三人,而又不愿放弃每位的综合遗产赠与抵税额,则可考虑成立信托,将60万放入信托,由夫妻的一方为受益人,这60万就被排除在遗产总额之外。所谓信托,是一种利用合法的方法将所有权转移给受益人的方式。信托种类很多,取消信托和不可取消信托,生时信托和遗产信托等。一般采用生时信托,即立信托人在生时按意愿成立,通常立信托人在信托上已选择管理人管理信托的财产。生时信托分为可以取消或修订信托,立信托人在过世之前,仍未完全失去对财产的控制权,死后方可按生时意图来安排遗产,这种信托是最受欢迎的一种。不可取消的信托是指一旦设立就不能终止改变的信托,设立这种信托,如计划得法,在逐渐转移财产过程中可减免赠与税,进而影响遗产税,但信托如属于未满14岁的孩子,则信托所孳生的利得超过1200元,立信托人则要按较高税率课税。遗嘱信托的好处是在信托中可说明受益人尚未成年或丧失行为能力,信托管理人可直接管理财产,此外,如果计划得法,可减免遗产税,有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好处。
四、财产所有权与产权登记
目前美国最普遍的财产所有权有:
(一)互继共有财产。财产互继共有人各拥有同等比例的产权,倘若共有人一方死亡,死亡人这份财产,就会自动转移给其他共有人所有,无须认证。
(二)分别共有财产。在此种财产所有权下,由无遗嘱转移成为认证遗产必须经过认证手续。分别共有财产人拥有财产的比例不必相等,但每位出资额应与拥有比例相当,否则就可能涉及赠与或所得税。
(三)夫妻共有财产。即各拥有一半所有权。若夫妻一方死亡,财产即由未亡人继承,且该部分无须缴纳遗产税。在夫妻共有财产制下,凡婚姻有效期内所购买的财产均属夫妻共有财产。
(四)个别独有财产。财产属于个人独有的称为个别独有财产。具体因个人婚姻情况不同而分为未婚男女、未再婚男女、已婚男女拥有独有财产等。
五、美国遗产税的发展趋势
美国现任总统布什在共和党全国代表大会接受总统提名时曾说:每一个家庭,每一个农场主和每一个商人,都应该自由地将其一生辛勤所得遗留给他们所爱的后人,而不必缴纳遗产税。
布什当政后,开始朝着取消遗产税的目标迈进。2001年2月8日,布什政府向国会提交了旨在逐步取消遗产税的方案;5月26日,美国参、众两最终通过了该法案;6月7日,布什总统签署了该法案,从而使美国遗产税改革方案成为正式的法律,并于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改革的核心内容是从2002年起,逐年加大遗产税的税前扣除额,降低边际税率,最终于2010年正式取消这一税种。对于这一改革,美国国会一开始有两种不同看法,共和党基本支持,民主党多数反对。经多方解释说明,一些民主党议员也转变了态度,赞成改革,这是改革方案得以顺利通过的重要原因。美国舆论对改革也有赞成和反对两种意见。
反对改革的理由:一是遗产税是一种富人税,废除这一税种会影响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正的功能;二是遗产税是个人所得税的一种补充,可以延伸调节收入的隔代转移,避免王朝式的家族影响,有利于社会进步;三是遗产税虽然存在较多漏洞,但经过改革完全可以弥补,没有必要废除;四是遗产税收入已有一定规模,有一定的财政意义。
赞同改革也有三条理由:一是遗产税实质上是一种死亡税,而从社会正义的角度看,对死亡是不应征税的;二是遗产税实质上是给有钱人设置圈套,不利于资本积累;三是遗产税漏洞太多,经过税收筹划即可以大量避税,而征管困难、收入规模小,仅占联邦税收的1.5%,个人所得税的 3.5%,收入与成本付出不相称。
据了解,美国于1916年开征遗产税,1930年开征赠与税,1976年将两税合并,统称遗产税。目前,美国遗产税纳税人约占总人口的2%,年收入仅300亿元左右,这次改革以后,美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将逐步脱钩,最终保留赠与税,取消遗产税。
六、几点启示
美国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情况对我国有一定的启发。我国目前情况下开征遗产税有利有弊。有利的一面是:可以减少社会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补充个人所得税的不足。有弊的一面是:首先,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和资本积累还处于初级阶段,大多数致富者都是创业者,其拥有的财富基本上是以经营性财产为主,按照国际惯例,这类财产在征收遗产税时应予以扣除或给予一定照顾。此外,这些致富者基本上是表壮年,其遗产继承只是潜在的,开征遗产税会抑制储蓄,长期来看,会导致资本有机构成下降,鼓励富人进行生活性消费,不利于私人投资,对小企业等经营实体的发展不利,收入也不会很多。其次,开征遗产税要考虑到周边国家的情况,否则会导致资金和人才外流。据了解,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的遗产扣除额一般都比较高,如日本各项遗产平均扣除额为96万美元,韩国各项遗产平均扣除额为75万美元,香港和日本接近,台湾也有40万美元,如果按照这些标准设计我国的遗产税,采取多扣除、低税率的办法,将很难起到调节分配的作用,但如果采取少扣除、高税率办法设计税制,又会对已经致富的人群产生较大的影响,不利于生产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并有可能导致资产向周边转移。最后,遗产税是国际公认的复杂的税种,其征管要求很高。我国若开征这个税种,至少有四个难点需要克服:一是个人财产登记和申报制度需要完善,才能准确确认遗产数量;二是要能准确及时获得死亡人信息,才能保证遗产不被分割或转移;三是必须有条件和办法掌握和估价死亡人各种形态的遗产;四是财产评估制度一定要完善。否则,征收效果肯定要打折扣,而且征收成本不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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