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资源税收的价值取向
1.土地资源的系统观。系统观是用整体的、动态的观点去认识客体,以控制的、能动的观点去把握客体。系统观的主要内容有:
整体观。土地资源的税收调控体系不是追求系统中某单一子系统(比如说耕地保护系统,城市发展系统等)的最优,而应是通过协调各子系统,使它们之间达到综合平衡,来寻求整个系统的功能最优。它不是把各子系统的目标机械地简单加总,而是追求土地资源区域利用的整体效果。
动态观。税收服务于经济,应该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化而进行调整,因而税收调控体系就应该随经济的发展变化而优化自己,不能一味地追求自身的最优,否则就会阻碍经济的发展。
控制观。人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通过各种反馈信息的获得,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2.土地资源的协调观。土地资源的税收体系,包括税收调控主体,税收调控客体(指土地资源),税收调控目标,税收调控手段等。土地资源的税收系统协调观包括以下内容:
土地资源税收保护观。土地资源是人类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对土地资源的保护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保证。这种保护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耕地的保护,要制定耕地的税收保护政策,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二是对非耕地的保护,土地资源的税收政策以节约土地,减少浪费为原则。
税收促进经济发展观。城镇化过程是经济发展过程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具体体现,在某种意义上,城市化就意味着工业化和现代化,这就不可避免地要提出对土地的需求。土地资源的税收政策既要充分满足经济发展对土地的需求,又要以土地保护为原则,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走土地资源节约型经济发展之路。
3.土地的稀缺资源和重要生产要素观。伴随着经济的工业化和现代化,在人口、资源的压力下,土地资源的稀缺性日益显露出来,并且随着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深入,这种稀缺性必将越来越明显,因此,把土地当做一种资源,而不仅仅是财产,更具有现实的意义。
4.土地资源税收体系的效率观。土地具有不可再生性,因此,经济要想可持续发展,就需要对它精打细算,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为此,(1)在土地资源税收监管体系上,需要对土地进行全面调控,就是要对土地的取得、保有和交易收益进行税收监管,而不是只对某一过程进行税务管理而对另一过程却不加涉及,这样一来可体现税收的公平,二来可加强税收调控的有效性。(2)在调控手段上,首先要根据国土资源部门公布的土地价值情况,不定期对税率进行调整,考虑到土地资源的稀缺性,税率的设计应能随着稀缺程度的加深而有所提高。其次,监管体系中的几个税种之间,其调控力度的搭配应根据区域目标的需要而有所轻重缓急。(3)在调控主体上,决策主体应使土地税制能反映土地情况的变化,以增强土地税制对经济的适应性,执行主体应把握好本区域土地税收与经济之间的内在规律,以提高调控的效率和效力。
5.税收调控的耕地优先保护观。土地资源的税收管理是多目标的,根据协调观,应在坚持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的基础上把耕地的优先保护作为第一位的,其他目标应处于次要地位。民以食为天,作为食物来源的耕地,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最基本资源。
6.城市用地发展税收控制观。如果说对耕地的保护是无条件的,那么,税收促进城市发展则是有条件的。这种有条件并不是指限制城市的发展,而是指税收对城市用地发展的控制应本着能促进土地的集约利用的原则,以促进土地结构性调整为主,积极推进城市化进程。
(作者:刘洪 重庆市九龙坡区地税局)
上一篇:影响中国税制走向的因素
下一篇:税务代理能优化税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