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的问题透视
为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特定行业或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税、先征后返等,这些政策的贯彻落实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资金积累,增强了企业发展后劲,同时也为区域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但税收优惠政策也是一把双刃剑,在执行中仍存在许多问题,造成了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
一、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为虚增区内税收收入,骗取财政部新增税收返还补助。
为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健康发展,财政部1994年下达文件,规定对部分经济技术开发区以1993年开发区上划中央财政税收为基数,对新增收入逐年按比例进行结算补助返还。但某地开发区为了更多地取得财政部新增税收返还补助,一方面采取措施把区外企业纳入开发区纳税,增加区内上划中央收入;另一方面制定“招商引财”办法,对在区内纳税的企业实行不同比例的税收返还,从而吸引外地企业在开发区内注册成立商贸公司,采取假进货、假出库、在关联企业之间空转开票、低进高出等手段,将应在外地缴纳的税收转移至开发。同时,开发区也人为地将这些企业缴纳的税收纳入新增税收之中,从而套取财政部税收返还补助。
二、区内注册区外经营享受高新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
现行政策规定,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免征二年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内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按15%的比例征收。个别地方擅自将国务院划定的开发区面积扩大,把周边的部分企业纳入开发区内,享受所得税减免,一些企业生产经营、办公场所不在开发区之内,而在开发区办理纳税登记,从而享受所得税减免。还有的企业通过开发区内的关联企业虚开发票,将区外企业的利润转移到开发区内的企业,从而享受减免税的待遇。
三、特区内生产企业产品销往外地,却享受“地产地销”税收优惠政策。
为鼓励经济特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当地销售,国家规定在海南经济特区和深圳经济特区的生产企业所产产品凡在特区内销售的可免征增值税。但一些国税部门在核定减免税额时,没有严格审核特区内销售的数量和收入,而采取按比例减免的办法,一些企业为达到多减免增值税的目的,采取设立销售公司的办法,把产品通过销售公司销往特区外,造成了税收的流失。还有的珠宝首饰等加工企业,从特区外的关联企业低价购进毛坯原料,经简单加工后高价销回原地或其他关联企业,在特区享受增值税减免,用特区企业开出的发票抵扣应缴的增值税。
四、校办企业、民政福利企业名不副实,违规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和所得税减免。
现行政策规定,中小学兴办的企业和以安排残疾人就业为主的民政福利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的先征后返。一些企业为享受这些政策不择手段,采取、虚假合资等手段将乡镇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注册成为校办企业,骗取税收返还。还有的企业弄虚作假虚报残疾人员数量,提高残疾人占生产人员的比例,达到税收多返的目的。
五、利用发票管理的薄弱环节,虚开发票,偷逃税款。
金税工程的实施和CTAIS征管系统的运行,强化了增值税的发票管理,有效地遏制了虚开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发生,但废旧物资回收发票、道路货物运输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按照规定可以按一定比例抵扣增值税,这些发票没有增值税发票管理严格,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大部分由收购单位在国税部门领取后自行开具。一些企业为少交纳增值税,采取虚开收购发票的办法,增加抵扣数额。道路货物运输发票在一些地方由地税部门管理,有些地方由交通运管部门管理,而增值税抵扣由国税部门审核,造成了管用脱节,因此,个别地方就成立了一些专门从事开票的公司,不管有没有运输业务,只要向这些公司交纳一定的手续费,就可以无限制地开出发票,用于抵扣增值税。这些虚开的发票除多抵扣增值税外,企业还可以计入生产成本,偷逃所得税,国有企业利用这些虚开的发票,报销后还可以套取现金,贪污公款,危害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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