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生态税收体系的建议
目前我国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主要作用的还是政府及其他有关措施,如收取排污费、提供补贴等。在对污染征税方面,我国至今没有正式的税种。我国目前对污染的征税可通过两个方面来进行,一是引入新税种;二是在现行税制的基础上调整税制要素。
一、开征新税种
1.改排污费为排污税
尽管我国没有纯粹意义上的排污税,但对排污的收费制度已经实施了十多年,有了一定的经验。将排污费改为排污税或污染税是一个方向。我国征收排污税的主要范围将是在城市,其次是农村乡镇企业。
2.开征消费污染税
消费污染税主要是对消费过程中产生污染的行为征税。除将消费税中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消费品,如鞭炮、焰火、小汽车等列入征收范围外,还应扩展到一次性包装物等白色污染物。同时,适当提高某些消费品的税率,如含铅汽油的税率,并明文规定“使用无污染燃料的汽车免征消费污染税”。
3.开征大气污染税,包括二氧化硫税和二氧化碳税
对特定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碳等产品征收二氧化硫税或二氧化碳税,以减少这些产品的使用,防止产生过多的温室气体导致全球气候改变。我国目前已有对二氧化硫的排污收费,可通过“费改税”,开征二氧化硫税。二氧化碳税可在条件成熟时考虑开征。
4.开征噪音税
对民航、汽车、火车等交通设施及建筑工地等,都应征收噪音税。资金用于隔音设备的投资,如在城市立交桥上装备隔音设备,对受飞机、火车直接影响的居民进行补偿等。
二、对现有税制进行调整
1.调整完善现行资源税制度
目前我国资源税仅对矿产品和盐类资源课税,征税范围过窄。应将目前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扩大到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增加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避免和防止生态破坏行为。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他资源,如土地、海洋、地热、动植物等资源课征资源税,并逐步提高税率。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
具体设计方案是:应将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和个人都按生产产品的实际产量从量课征,从而控制税源流失的问题。鉴于对土地课征的税种属于资源性质,为了使资源税制更加规范、完善,建议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入资源税中。
2.在现有税种中增加环境保护性条款
消费税:对不同的产品根据其环境友好的程度,设计差别税率,可鼓励清洁产品的使用。如对含铅汽油和无铅汽油的使用就可实行税率差别,对含铅汽油可提高消费税税负。通过税收手段来调节消费者的使用方向,比用行政命令的方式限制含铅汽油的使用有效得多。即从环境评价角度看,只要对环境产生直接或间接损害的都应该征收较高的消费税。
增值税:在增值税制度中,应增加对企业购置的用于消尘、除尘、污水处理方面的环境保护设备,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的规定。鉴于一些大型企业将自己更新换下的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旧生产设备卖给一些小企业,继续污染环境,应从环境保护方面对构建固定资产进行限制。
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中加入生态税收条款。如企业环保设备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享受一定程度的所得税优惠,对环保设备投资可加速折旧,对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所得免征所得税,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的环保设备实行加速折旧等。
关税:在进出口税收中,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卫生、环保产品可按产品技术标准和卫生检疫标准实行差别性进口关税政策,将某些不符合要求的国外产品阻在关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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