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税收执法与诚信服务的关系
税收征管改革要求国税部门必须要用发展的眼光和开拓的思维,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开拓型、创新型国税机关,树立全新的服务理念,这对每一位税收执法者来说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对旧的思想观念和传统的工作方法提出了新挑战。特别是作为基层税务征收、管理部门,如何正确履行好税收执法管理监督职能,发挥税收作用,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服务,为实现“两个率先”服务?笔者就如何处理好税收执法与诚信服务谈一点粗浅看法。
一、当前税收服务存在的误区
不断强化税收服务理念是树立税收科学发展观的思想基础,然而,在当前税收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误区亟待解决。
(一)在管理观念上不相信纳税人。在传统的税收管理观念中,税务机关“不相信”纳税人能够做到依法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将纳税人放在对立面来考虑,过分强调了纳税遵从意识。一提到强化税收征管,就从税务机关的执法职能出发,硬化措施,强化手段,注重“堵”与“打”,忽视“疏”与“导”。因此,用这种错误观念指导征管实践,不仅加大了征收成本,影响到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积极性和自觉性,而且直接导致了纳税人与征收机关的对立,使征纳关系长期难以融洽。
(二)在管理过程中片面强调纳税人义务。一是没有把落实优惠政策作为法定义务。实际工作中,一些税务部门不能把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作为自己的法定义务,而是将其作为纳税人支持和回报税务机关的一个筹码,让纳税人感恩戴德,客观上导致了税收优惠政策在落实过程中打了折扣。二是把被动服务当作主动服务。税收管理模式虽经几度转换,但是有些税务机关仍从本位主义出发,被动式的帮助纳税人履行有关程序和手续,强制纳税人达到税务机关的规范性要求,名为服务,实则“扰民”。三是税收宣传和辅导不深不实。在税收辅导上,一般情况下都是税务干部找上门来,强制性规定纳税人应纳什么税,不纳什么税,表面上是种主动服务,实质上仍没有走出“保姆式”管理怪圈,忽视了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没有体现出还权于纳税人的现代税收管理思想。在税收宣传上,不能做到人性化、个性化和多样化,普遍存在“四偏”。即偏重于税务机关自身形象的宣传;偏重于口号式宣传,忽视纳税人和社会需求;偏重于单一化、形式化宣传,缺乏宣传的深度和广度;偏重于突击性宣传,没有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三)在机构设置上没有充分考虑税收服务的需要。一是现行的组织机构以便于税务部门管理为目的,以对纳税人管理、打击模式为依托,分割了纳税服务职能:由征管部门负责纳税服务、监察部门负责行风测评、教育部门负责精神文明创建、法制部门负责税收宣传、办公室部门负责政务公开等,缺乏为纳税人提供整体、高效服务的组织运行模式,更未将税收服务上升到税务机关的基本职责和法定职责的高度,融入到税收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面。税务机关将主要服务区域集中在办税服务厅,局限在文明用语、首问负责制、一站式服务、微笑服务等浅层次服务上,缺少对纳税人实际需求的尊重和考虑,不能有效满足纳税人的需求,尤其是缺少对纳税人的人文关怀,阻碍了税收服务向纵深推进。二是税务机关内部还未能建立协调高效的运行机制。由于过分强调税务机关内部的分工,导致在税收服务上经常会产生大量的内耗,造成了税收服务的缺位和低效。同时,税务机关还缺少统一规范的税收服务的考核评估机制,侧重于对税收计划完成情况、征管和干部队伍建设的考核,由社会各界和纳税人参与的外部评价机制也不完善,能否全面、客观的衡量税收服务工作更有待商榷。
二、正确理解税收服务与经济发展的辩证关系
现代税收经济观认为:经济是税收的根本。只有把发展经济、服务经济作为税收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才能保证税收工作自身的健康发展。税收收入是衡量税收工作的重要标志,但不是根本的标志,更不是唯一的标志。其根本标志,还是体现在对经济的促进作用上,要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要有利于调整好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经济利益。
当然,市场经济条件下谈税收服务于经济发展,不能再简单地局限于以往的“支、帮、促”,而应当以发展的观点赋予其新的内涵。具体讲,就是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税收结构、税收制度,实行规范化的税收政策,有效调节国民收入再分配,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引导资源的优化配置,扩大社会就业,推动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地增长。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越发展,税收对社会经济的作用和影响就越大,与社会成员的关系就越密切。税收与经济发展是互为统一、相互促进的,只有正确认识并处理好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充分发挥税收职能,才能不断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进程。
(一)树立正确的税收服务观
在社会再生产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环节中,生产处于支配地位,起着决定作用。税收作为一种分配国民收入的形式,属于分配环节。故税收与经济的关系,在本质上就是生产与分配的关系。经济是源,税收是流,只有开源,才能增流。因此,树立正确的税收服务观,重点是要防止两种片面倾向:首先,要防止单纯收入观点和单纯促产观点。组织税收收入是税务机关的重要职责。但是,这一职责是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的。不顾经济发展实际,割裂税收与经济的关系,为收入而收入,结果必然会造成税源枯竭,反而不利于税收的可持续增长;另一方面,人为削弱税务机关职能,放松税收监管,国家经济建设所需资金就不能有效、及时地集中起来,国家对社会、对经济的调控能力也会随之大大下降。应该看到,税收是一个国家最透明、最固定的收入形式,用牺牲税收的法制和公平原则来换取经济的短暂增长,是得不偿失的。实践已经证明,无论是“竭泽而鱼” 还是“放水养鱼”都是行不通的。正确的做法应当是立足税收本职,既做到应收尽收,又能够实施宏观调控。其次,要防止税收优惠政策的滥用。税收优惠是税收杠杆作用得以充分发挥的重要手段,也是服务经济、发展经济的重要举措。简单地概括税收优惠的作用,就是向社会和纳税人传递一个信号:即国家支持发展什么,限制发展什么。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虽然在短期内会减少部分财政收入,但从长远看却能换取经济繁荣和税源茂盛,不失为治本之策。应当指出的是,税收优惠既有对经济和企业支持的一面,也有对经济和企业约束的一面,即在运用税收优惠手段的时候,应该坚持法制原则,根据经济宏观调控要求,合理运用优惠政策,使经济结构处于合理状态。
(二)正确发挥税收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职能作用
1、正确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必须强化 “四种意识”。必须把解放思想作为首要任务,激发思想活力,促进观念更新,自觉强化四种意识。一是强化大局意识。要不断深化对“发展是第一要务”的全面理解,着眼大局,找准位置,把正确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与推动经济发展有机统一起来,使税收工作在增强政府的调控能力,促进经济结构与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二是强化发展意识。重点是确立组织税收收入与支持经济发展并重的指导思想。一方面,要充分考虑经济变化和政策性因素对税源的影响,着力改革税源管理办法;另一方面要注意研究税收政策对扶持经济发展的弹性空间,提出行之有效的支持经济发展的措施办法。三是强化服务意识。主要是树立以纳税人为本的新型税收服务观,确立税收执法与服务并重的思想,由传统的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由以满足征管要求为主向以满足纳税人需求为主转变,将税收服务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四是强化创新意识。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鼓励创新的机制,从组织上、管理上引导和鼓励税务干部积极更新观念,大胆解放思想,努力营造人心思进、开拓创新、锐意进取的良好氛围。
2、正确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必须坚持依法治税。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工作的灵魂。国家通过制定税收法律来规范征纳双方行为,保证国家财政不受侵犯和维护纳税人的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说,依法治税就是税收对经济最大和最好的服务。
一要严厉打击各种偷漏骗税的违法行为。当前一些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偷、骗税行为,直接违反了国家税法,破坏了广大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关系,干扰了国家产业政策,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危害了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对此,税务机关必须拿出铁的决心,施以铁的手腕,严厉打击经济领域中的涉税违法行为。
二要不断加强税务机关的自身建设。依法治税既要“治税”,又要“治权”。治权主要治的是税务机关特别是一线税务人员手中的“权”,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强化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使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在广泛的监督中得以正确运行。在一些具体税收业务问题上,要多考虑纳税人的利益,在不违背国家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实事求是地予以解决。
三要全面搞好对社会和纳税人的纳税服务。税务管理不仅是一种执法行为,更是一种服务行为。新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也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服务。第一,要靠政策服务,增加发展动力。积极落实国家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第二,要靠效率服务,减少发展成本。以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为前提,依靠办税服务窗口,在现有“一站式”、“一条龙”服务模式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向“一窗式”服务模式的转变,积极探索并运用多元化申报等方式,减少纳税人的缴税成本。第三,要靠主动服务,拓展服务空间。主动服务的重要内容是“贴近式”服务和“交心式”服务,变坐等纳税人提意见为主动上门征求意见,帮助纳税人解决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税务机关在制订出台各种税收管理规章、办法时,应当站在纳税人的角度上,自觉增加前瞻意识,多考虑是否有利于方便纳税人,是否有利于节约税收成本。这个成本不仅是指税务机关的,也是纳税人的,同时也是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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