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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与税收政策

来源: 吴汉江 编辑: 2002/01/25 00:00:00  字体:

  电子商务的出现,给税收征管及税收法制建设提出新的要求。为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缩短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我国应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着手研究相关税收政策。在制定政策时,应该遵循这样的指导思想:首先,由于我国目前还是发展中国家,在电子商务领域将长期处于净进口国的地位,因此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的税收利益是最重要的原则;其次,税收政策应遵循税收中性,公平税负的原则,不应阻碍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第三,尽量运用既有税收原则;第四,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必须考虑到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特点,以保持税收政策的相对稳定。

  笔着认为,在正式法律出台前,可按以下原则进行管理:一是对国内厂商提供的软件销售、网络服务等无形的产品和服务征税;二是对网上定购、并由国内厂商进行实际交付的货物,向销售商征税,税率比照同种商品传统销售渠道销售税率,对出口的可退税;三是在国内从事网上销售的外国公司,要求其在国内注册,付款要进入在华代理账户,以提供征税依据。

  从长远来看,随着电子商务的逐渐成熟,对其征税是必然趋势,我国在制定、实施税收政策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积极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初期采取居民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并存的方式,并逐步向居民管辖权过渡。

  2.逐步更新现行税收观念,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应针对电子商务的特性,对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转让等概念进行重新界定。在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法规中补充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完善税收法律制度。这里有两个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一是电子会计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可参照联合国1996年通过的法律范本《电子商务示范法》的规定,明确作为有效法律证据必须满足的基本条件;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和传递过程是可靠的;有关责任人(包括交易业务的各方)已以某种加密数字签字确认;执行数据专人管理和确保其完整性。二是关于常设机构原则的具体政策。非居民企业在我国设立的网址并不构成常设机构,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服务器如果满足关于固定营业场所的要件,并且其所从事的营业活动是非辅助性或准备性的,应定位常设机构;网络服务供应商凡直接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均应被认定常设机构;对传统有形商品交易和数字化商品交易在常设机构认定问题上应采取统一标准。

  3.可适当实行税收优惠,并建立单独的核算体系。即对目前的电子商务采取轻税政策,也可考虑对信息产业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减免增值税政策或采取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及运用其他鼓励科技创新或应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为便于税务机关稽查,要求企业必须对网上交易单独核算,否则不予优惠。

  4.借助计算机网络,加快税收征管改革。一方面必须加强税务机关自身的网络建设,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登记制度,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并加强与他国税务机关的合作,防止税收流失,打击偷逃税;同时大力推行税收征管现代化、科技化进程,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能自动统计交易类别和应纳税额的征税软件,并逐步实行在智能性服务器上设置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管软件,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电子商务和涉税问题并不是个别国家所能解决的问题,我们必须通过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加以解决。电子商务的高流动性、隐匿性虽然使收入来源、交易性质、内容的确定复杂化,但互联网经济活动各要素环节至少要落入一个国家的管辖范围,这就要求我们应主动参与国际互联网贸易税理论与政策原则的国际协调,尊重国际税收惯例,加强国际情报交流,有效防止避税,减少国际间税收管辖权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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