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应发挥调节土地资源的作用
税收要反映土地价值变动
土地资源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得以增值的,并且增值的幅度会因地而易。现行税法对土地的管理采用以量计税和以价计税两种方法,对土地使用进行税收调节的计税依据是土地的面积,反映土地价值变化的是税率。然而,当前的情况是税率没能及时地体现土地价值的这种变化。究其原因:一是我国一直只把土地作为财产处理,而不是作为资源处理,表现为把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作为财产税类,耕地占用税也只是作为行为税处理。二是由于受现代西方税收理论的影响,把房地产市场萧条的原因归咎于土地税制,从而使本应由经济环境承担的代价转由土地税制承担。因此,应当建立起土地价值与土地税率联动的机制,使得税率随土地价值而升降。
税收要调节土地使用存量
这里的土地是指除耕地之外的其他土地,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土地以及农村的居住和经营用地。前者已通过城镇土地使用税加以调节,后者却无税进行调节,这显然有悖于公平原则。因此,农村用地这一块应纳入应税范畴。考虑到农村的现状,农村土地税率的高低可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有别于城镇用地。
当前,城镇用地存在着较多问题:一方面,城镇普遍存在着用地规模超过工业用地现有的正常标准的现象;另一方面,许多城镇外围上马的开发区由于经济实力有限,缺乏应有的资金和项目,造成“围而不用”现象,闲置的土地大量存在。对此,税收应对其进行调节控制,比如说,对超过正常标准的工业用地以及开发区闲置的用地,从建成之日起,二年之后仍未加以利用的,以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的2~3倍税率进行征税,直到土地得以有效利用为止。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之外,我国城镇土地与发达国家比较起来仍有潜力可挖。据报道,我国城市土地闲置率至少有15%,同样的工业项目,我国的用地面积要高出发达国家11~13个百分点。如果这些闲置的土地得以盘活,估计城镇土地可挖掘出40%的潜力。
税收要调节土地使用增量
随着经济的发展,部分耕地必然向建设用地转化。但是,当前的这种转化速度确实太快了。其实,早在1987年国务院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对于稀缺的土地资源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然而,由于各地方具体情况千差万别,有的地方税率较高,有的地方较低,但总体上税率偏低,不能起到制止滥用耕地作用。当前,要从整体上提高耕地占用税的调控力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应适当提高税率,但税率的确定仍允许各地根据不同的情况加以确定。
要取消土地税收的所有制身份
对土地资源税收的课征对象,我国是按所有制身份不同而加以区别。首先是内外有别,无论是城镇土地使用税,还是耕地占用税,对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均免税。在制定这两种税的暂行条例时,我国的市场发育程度不高,急需引进国外的资金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以及公司治理机制,参照国际上的做法,必然要在税收上给外国投资者一定的税收优惠。随着我国经济环境的不断改善,外国投资者对我国认知度的不断提高,特别是我国加入了WTO,按照国际惯例,对外国投资者应给予国民待遇,统一内外资企业的税收政策顺理成章,也只有这样,才能为市场主体提供一个公正合理的竞争环境,也才能体现出税收公平的原则。其次是内部也有区别,对国有和集体两种土地所有制而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有所不同。同一地段,属于集体土地的税率要低于属于国有土地的。土地划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无可厚非,但两种土地所有制实行不同的税率就有失偏颇,因为同一块地无论属国有或是属集体所有,都具有相同的产出率,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用来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的级差收入,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的。因此,相同的土地就应该实行相同的税率。
(作者:刘洪 重庆市九龙坡区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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