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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税务司法推动税务征管改革

来源: 编辑: 2005/08/24 11:01:28 字体:
  2003年国家税务局提出了税务基层建设方案,在三年内实行税务基层建设改革,然而我国税收制度和税务管理体制的改革并没有合适的方案。税务是继续管理还是税务司法?本人认为我国现在到了建立税务司法体系的时候了。

  税务管理是社会主义新事物基于的基本社会关系是社会资源的国家统一调配,税收就是国家分配的一种方式,是计划经济的一种补充形式。也就是一些人说的国家由这个口袋装进那个口袋。这种分配形式只要行政管理一下就行了,所以我国税收自解放以来就是税务局是一个事业单位,改革开放以来,税务制度几经改革也不过是由事业改行政,税务人员成了国家公务员。依法治税天天喊,怎耐税务局不是司法局没有司法权、执法权,只好求了检察院,又求公安局。结果他们不了解税收法律。税务案件不是不了了之,就是不欢而散。

  那么,税务案件是否有社会危害性,答案是肯定的,近年来增值税案件、名人偷税案就说明了这个问题。然而税务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还远远不止于此。其一,偷税是社会贫富差距拉大的根本原因之一,稍有税务知识的人都知道税收是调节收入的重要途径之一,按法纳税而暴富的人几乎为零,即使拥有已税资产所代表的人也不是社会贫富差距原因。例如:企业拥有者的已税财富会及时流回社会促进社会流转。而偷税所形成的资产却极少流回社会促进社会流转,从而成为黑金对社会经济构成危害或成为违法犯罪的根源。其二,因偷税而暴富,严重危害了社会意识,使利用危害公共利益的人逐渐增多,甚至偷税者以偷税为荣,使社会道德沦丧。国家经济渐进衰竭,造成混乱。另外,由于税收司法制度的不严格执行,使政府特别是某些经济知识不足的领导,对税务部门不信任,对税收知识不了解,公开以税收返还和税收承包来吸引当地财政甚至越权减免税,美其名曰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暂且不说这些税款失控造成的贪污,其不知这就是在公开拿政府和民众的钱去行贿,也是在向国家法律制度挑战。也为违法洗钱制造了机会,其社会危害性可见一斑。

  税收违法案件的危害使我们清楚的认识到,用管理是不可能解决问题的,从另外的角度看,在我国现阶段税收管理也失去了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一方面,现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制度,实行由公有制为基础,多种经济形式共存的经济制度,使国家由这个口袋装进那个口袋的随便性没有了,国家不能只用行政手段就改变社会资源的权属,法律便成为税收的基本依据。另一方面,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制度需要竞争,每一个企业、业户都在追求经济效益,都在试图用尽可能少的耗费获取尽可能多的经济利益,使偷税、避税的可能增加,国家只有用税收司法来掌握均衡,保持经济司法公正。还有,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已经加入WTO,税收国际纠纷会不断增加,税收司法裁判和判决是不可避免的,税务局的行政效力也会打折扣。同时由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金融风险的日益临近,打击黑金、洗钱的任务越来越重,利用税收法律打击偷逃税款来抵预金融危机也不失为一个良法。

  我国税收司法执法取代税收管理已经迫在眉睫,那么,我国能不能采用税收司法和税收执法取代税收管理哪?其实,这已经是一个不需要回答的问题。首先,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税务部门所行使的职权也就是税收司法和税收执法,只不过是我们的管理服务掩盖了执法,应该做的没有去做,不应该做的却做了很多,试想我们一直在喊依法治税,实际上税务部门在依法服务。宪法、税法以至刑法都赋予了税务局税收执法权,然而,税务局却在管税征税,也就是说税务局对税收有执法权和解释权、还有宣传权甚至管理权。企业、业户不缴税是税务局没有管理好。然而,想想看我们一个税务人员要管理几十户企业、上百户个体户能每家都管得过来吗?毋庸讳言,我国税收征收的官方成本在世界上是很高的,也就是我们国家吃官饭税务人员在世界上是最多的,而我国税务人员懂法律、懂会计、经济的起码税务官员知识的人是很少的。他们在的岗位也并不一定用得上这些知识。我们只要稍微利用一下现有的人力资源,税务司法执法就会做的很好。其次,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税收服务体系已经逐步建立,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体系已经在税务服务中起者重要作用,但是,不缴税可以怨税务管理员(他需要连坐)、可以找关系托门子不缴少缴,可以不受处罚。不丢面子,还可以值得炫耀。谁还会化钱找会计算帐,找税务师报税。实际上只要明确不纳税就违法,政府不去做不应该做的事,明确会计、报税是不可缺少的就行了。另外,中国几千年的历史证明税收强制是不可以缺少的是国家兴旺的根本,春秋时期的“齐民富,贩盐铁”实际就是指齐国因收税而富,整个有阶级的社会都是用国家机器来保证税收,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赤手空拳的管理是不可能实现税收的。纳税人不缴税要收税人负责也是不可提倡的,现在发达国家的税收管理体制应该成为我们吸收和借鉴的范例。

  我们怎样才能实现由税收管理到税务司法、执法的转变呢?首先,税务人员特别是高层管理人员应该实现由税务是一项职业(事业)到税收是一门社会科学和人民赋予的责任的观念的转变,这样我们就不会服务于狭隘观念上的纳税人(缴税者),而是服务于整个社会人民(广义上的纳税人)群体,从法律思维上看待税法执行问题,从理念上承认不纳税是贪消费者的污。从社会意识上明确纳税是公民应该知道和执行的道德底线。让偷逃税款的人或现象成为老鼠过街人人喊打,成为一项人人都嗤之以鼻的事情。其次,就是建立完备的税务执法机构和税务司法机关,现在做为每一个有经济收入的人到银行缴款是不成问题的事,银行也不会将纳税人的钱贪污私分,那么税务机关根本就不需要征收单位。我们需要的是一个税务评估机构,用来评价税收的征收状况筛选有可能逃避税收的可能与事实。这是最重要的他需要有极其严密科学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组成的机构应该是税收机构的核心。我们还要有一个税务调查部门,该部门应该具有高度的独立性,他们是税务案件的公诉人。再就是税务法庭了应该有经济司法机构就可以了,希望不会成为中国的哈里之战中的法庭,应该了解税收的基本原则,例如实质性纳税原则就够了。税务执法人员必须独立也非常好解决,譬如:中国现在的武警部队只要有专业的税务人员带领就可以了。剩下的是税务服务的问题了,这应该是市场来解决的问题,规范的合同和管理似乎不需要政府出面。只要法律有空子可以让那些精通制度和国家、国际法律的人去钻,这不但可以促进我们更加谨慎的制定制度,还可以对一些不自量力的人施以警戒。另外,税务法律法规宣传是不可或缺的,叫税务干部去宣传服务怎么也不如会计培训和再教育的老师讲得好,媒体也应该负有宣传义务,至于不懂税法就偷税与不懂刑法就去抢劫道理不应该有区别。告诉那些不懂的人应该给那些懂的人钱,要么学会,要么让委托别人给你办这是关键,承认知识的价值是文明社会的基本标准。不懂又不学的人应该付出代价。也是社会分工的要求。最后,我们不得不说,税收制度的改革,税收制度在许多方面制约着执行,制度的科学性是我们许多法律特别是税收法律所不具备的,我们应该本着严密、科学、便于实施的原则进行制定,对政策要有一套完善的评估体系,不但要认识该项制度的优点对其负面影响要估计足评价透。要评价其实施成本以及纳税人(或缴税人)的纳税成本,起码要做到符合税收法律具备的法律科学和经济科学。

  以上所谈是我对税收的一点粗浅的认识,没有很多理论依据,我认为应该说的,就说也许大家都想到了,而且比我设想的更好,我看到《人民法院报》上《法律思维的社会认同》这篇文章,认识到除法律思维外,还有政治思维和道德思维,法律思维是人们遵循的最高底线,而道德思维是最低底线,这使我想到为什么西方社会有用纳税洗钱,因为非税收入在那里是不可容忍的。其实,税务基层建设就是解决怎么司法和执法的问题,只有大胆改革才能创出一片天空,我希望我国的税收更加科学,国家更加稳定,发展的更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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