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费征收工作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对社保费征收改革的几点思考:
一、应以收定支弹性确定社保费征收水平。以广州为例,由于广州社保费的征管现状是社保部门只管登记、核定和发放,不管征收,故在实际操作中很容易发生社保费统筹发放当期出现赤字的情况。因此,社保费征收改革的政策方向应该是在责权利相结合的基础上,理顺社保、地税和财政关系,真正做到以收定支弹性确定社保费的征收水平。具体的操作方法可以设定为:地税部门负责社保费登记、核定和征收工作,社保部门只负责社保费的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每年的社保费支出由社保部门作出部门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财政预算,地税部门按此预算弹性确定社保费的征收水平。这样做既可以保证社保费发放不会出现赤字的情况,又可使地税部门摆脱因社保部门登记资料不实所造成的大量欠费收不上来,还可以使地税部门能根据预算的金额扩大费基,降低费率,使社保费的征收更趋合理、公平。
二、应以个人所得税税基为费基实行信息同源共享。因为社会保险是根据立法,由劳动者、劳动者所在工作单位或社区以及国家三方面共同筹资,帮助劳动者及其家属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生育、失业等风险时,防止收入的中断,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所以,社保费的征收工作就带有强制性。但从广州现在的情况看,只是被“扩面”的要交,没被“扩面”的不用交,有“参保”的要交,没有“参保”的不用交,未能从源头上控制社保费的征收水平,故出现整个地区“费负”不均。因此,改革的方向应该是:在确定地税部门为社保费的登记、核定、征收“三为一体”的基础上,在以收定支弹性确立社保费征收水平的平台上,由地税部门以个人所得税为费基实行全员申报,同源共享,这样做也符合国际惯例。而且出发点在于费基扩大后可以降低费率,公平费负,也便于税务机关征管和稽查,以降低征收成本,提高征收效率。
三、适当时候实行费改税。西方很多国家都开征了社会保障税,中国作为一个大国,人口密集,劳动力充裕,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可行的,也是应该的。在现行体制下,如果要从根本上提高社保费征收工作的水平,就必须不断完善社保费征收工作的立法。要提高立法的层次,最终还是要费改税才能达到。因此,在社保费的征收工作进行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就迫切需要加强立法,实行费改税,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以利于提高社会保险的法律地位,实现税务部门的全责征管,做到责任和权益的统一,增强社会保险的征缴刚性,确保社会保险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确保参保人权益不受侵犯,降低征收成本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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