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一、国际避税的基本内涵
如果给国际避税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是比较困难的。综合各家之长,可以给国际避税定义为:国际避税是跨国纳税人用合法的手段,在税收法规的许可范围内,通过人(个人或法人)或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团体或资金(货币或资产)跨越税境的流动或非流动,达到减轻或消除税收负担的目的。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国际避税与国际偷税是不同的。虽然二者都对所在国的财政收入起到减少的后果,但国际避税从性质上讲是用合法的手段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而国际偷税则是用非法的手段达到上述目的。
二、产生国际避税的原因
任何一种事物的产生和存在都是有其内在原因的,国际避税也不例外。从内部因素看,国际避税的内在动机是纳税人想尽各种办法,尽可能减轻税负的强烈欲望所致。从外部因素来看,主要是国家间的税收差别。国家间的税收差别有下列几种情况:
1.各国税收制度中对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的规定不尽一致。在各国的税收制度中,对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的规定是最基础的规定,对其他规定起约束作用。从现行各国的规定看,主要有以下三类:
(1)如果一个人作为一个国家的居民,就必须在其居住国纳税;
(2)如果一个人拥有来源于某一国的所得资金,就需在来源国纳税;
(3)如果一个人是一国的国民(公民),在该国就必须纳税。
在上述三种情况中,(1)和(3)通常是就纳税 人来源于全球范围的所得纳税,即通常所说的负有全面纳税义务;(2)通常是对来源于该国的所得或投资于该国的资产纳税,即通常我们所说的负有有限纳税义务。
2.课税的范围和方式有区别。各国对哪些需要征税,哪些不需要征税,以及对不同的所得采取什么方式征税是不一样的。比如,有的国家对所得、财富或财富的转让不征税;有的国家对资本利得不征税等。
3.运用税率上有差别。 比如对于所得税,有的国家实行比例税率,有的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实行比例税率的国家,其税率也不尽一致;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国家,其税率、级距是有区别的。
4.税基上有差别。例如,对于所得税,各国都规定对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但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各国的规定是有区别的。并且给予税收优惠会缩小税基,而取消各种税收优惠会扩大税基。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税基的大小决定税负的高低。
5.采取的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不同。为了消除和减轻双重征税,各国都采取了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通常主要有三种方法即抵免法、免税法和扣除法。而这三种方法在消除双重征税上是有区别的。其中,免税法对纳税人最有利,抵免法次之,扣除法对纳税人最不利。对纳税人来说,当然希望能够最大限度的避免双重征税。
6.税收的实际征收管理水平是有区别的。由于多种原因,各国的征收管理水平是有一定距离的。所以,虽然有的国家对纳税义务的规定比较重,但由于征收管理水平跟不上,税法得不利严格执行,名义税负重而实际税负轻。
除了上述原因外,另外还有一些非税收方面的法律,对国际避税的过程也具有重要影响,象移民、外汇管理制度、公司法以及是否存在银行保密习惯或者其它保密责任等。除了上述直接原因外,象通货膨胀等也是重要的刺激因素。
三、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有:
1.人的流动。人的流动是指通过人的流动进行国际避税。对于个人而言,利用税法规定,通过居所的避免或者居所的迁移,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税收流亡,以降低税收负担。对于公司纳税人而言,由于各国对于公司纳税人的判定标准有较大差异,有的国家以注册地为标准,有的国家以总机构为标准,有的国家以实际管理机构为标准,因此纳税人可以根据避税需要选择,成为税负较低国家的纳税人。
2.人的非流动。人的非流动也是较为常见的避税方式。人的非流动主要是通过信托或其他受托协议来避税,人的非流动的特点是,最终所有人并没有离开他的国家或移居出境,而是呆在本国不动。与此同时指使别人在另一国为其创造一个媒介,通常是采取信托的形式,借此来转移一部分所得或财产,造成法律形式上所得或财产与其原所有人之间的分离。
3.资金、货物或劳务的流动。在国际避税中,资金、货物或劳务流动的重要性毫不亚于人的流动。因为人的流动往往比较显眼,而资金、货物或劳务的流动则隐蔽得多,且对各国税务当局来说更难于控制。
4.资金、货物或劳务的非流动。这主要是利用各国税法中有关延期纳税的规定,通过在低税国或无税国(指无所得税)的一个实体,通常是一个法人(比如子公司)进行所得和财产的积累。虽然从最终结果上看,资金、货物或劳务的非流动并不能避免纳税,但暂时纳税人不需负税。
5.流动与非流动的结合。国际避税可以通过流动或非流动来进行。人和资金的流动与非流动的结合起来进行。
四、国际反避税的方法
为了扼制纳税人采用各种方法进行避税,维护自己国家的合法权益,各国都采取了各种措施。综合来看,无非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通过颁布和修改“国内税法和其他有关法规,改变在某些问题上无法可依的状况和进一步完善税法体制,加强对跨国纳税人的税务监督和管理:二是通过与其他国家签订有关税收协定,取得对方政府和税务机关的配合协助,以弥补国内立法上的不足和缺陷。
1.国际税务合作。各国经济的交互关系日益密切,跨国公司不断发展壮大,再加上各国税收制度和税负的差异,纳税人利用税收法律的漏洞和采取转让定价等方法进行逃税、避税的技巧日益增多,各国税务机关很难直接控制和防范发生在其领土之外的各种避税和偷逃税问题,另外由于避税地的存在,各国税务机关更需加强国家间税务合作,通过交换税收情报,尽可能多地采取防范逃税、避税的联合行动。
税收情报交换的范围,一般不在税收协定中列出具体项目,只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内容大体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交换为实施税收协定所需要的税收情报。如纳税人在居住国或所得来源地的收入情况,关联企业之间的作价等。二是交换与税收协定涉及税种有关的国内法律情报,其中包括为防范偷逃税所单方面采取的法律措施。但是,这些法律应当与税收协定不相抵触。三是交换防范税收欺诈、偷逃税的情报。前两项情报交换虽然也能够起到防范偷逃税的作用,但其重点是为了实施税收协定。而交换防范税收欺诈、偷逃税的情报,重点就是解决核实征税和依法处理偷逃税案件的问题,以防范和处理国际偷逃税和避税。如对境外所得隐匿不报或者申报不实、虚列成本费用、转移利润以及瞒报境外雇主支付的报酬等。
2.制定反避税法律。在与纳税人进行的避税和反避税的斗争中,除了依靠国际上有关国家的税务部门的通力合作外,健全和完善自己国家的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是实施反避税工作的先决条件,因为,在实行法制的国家中,反避税工作必须有法可依。因此,在许多国家的税收法规中,有关反避税的内容是必不可少的。例如:规定跨国纳税人负有向税务机关延伸提供情报的义务;制定一些反避税条款,有利于税务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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