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定主义的基本涵义
一是设置税种法定。设置税种就意味着政府要向公民开征哪些税收,对此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法律未作规定的税种,不得向公民征收。
二是课税要素法定。税法一般是由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免税和违章处理等要素构成,凡涉及税收课征的一切要素内容,都必须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
三是课税要素明确。课税要素的内容必须明确,不产生歧义。对于不明确的课税要素,应由代议机构审查,并作出法律解释,严禁税法的扩张解释、类推解释和补充解释。
四是税收行政行为合法。税务机关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征税职责。既没有不征税、少征税税的权力,也没有多征税的权力。五是征税程序法定。征税行为是一个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征税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公民在不服征税机关的征税决定或处罚时,有权获得法律救济。
进入20世纪以来,税收法定主义已被绝大多数国家确立为宪法原则。如美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众议院提出并通过立法之后,政府才能向公民征税。法国《宪法》第34条规定,征税必须以法律规定。日本《宪法》第84条规定,征收新税或改变现行税收必须通过法律。在我国,随着依法治税原则的确立,税收法制体系正在逐步完善,税收法定主义已被税收理论界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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