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税制需要改革
针对中国现行的金融税制存在的问题,中国金融税制改革应以公平和规范为基本目标,以促进金融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符合国际惯例为基本原则,从税收制度、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等方面入手,重点改革完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等税种。
改革流转税制度
对金融业继续征收营业税。目前,对金融业的流转税改革主要有两种意见:一是继续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对现行营业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调整税率、税基等办法来加以完善。一是将对金融业征收的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我们认为,第一种意见在近期内是可行的。而第二种意见近期内可以暂不考虑,留待下一步税制改革时研究决定。
调整营业税税率和税基。由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金融业不征或者免征间接税,中国的金融业营业税名义税率偏高。为了减轻银行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中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应当适当降低银行业的营业税税率。目前,在降低税率问题上主要有三种意见,一是为了避免产生大的震动,银行业营业税税率可以在2003年降至5%的基础上继续逐步调低。二是银行业的营业税税率不必降低,通过调整税基、将按照利息收入总额计税改为按照利差收入计税即可达到降低银行流转税负担的目的。三是对银行业的营业税税率采取按中央、地方分别处理的办法:各大银行缴纳的属于中央收入的营业税由中央政府统一降低税率,其他银行缴纳的属于地方收入的营业税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降低税率。我们认为,在上述改革意见中,第一种最为合理,第二种意见也可以考虑作为近期的一种选择。第三种意见并不可取,因为这种做法会造成金融市场的税收政策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企业之间税负不公平,不利于金融市场的正常发展。
在调整银行业营业税税基方面可以考虑将按照银行贷款业务营业额全额计征营业税改为按照营业净额(即存贷利差)计征营业税;对逾期应收未收利息作为坏账处理,如果以后得以收回,再按实际收回的利息数额征收营业税;取消对证券交易资本利得部分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从局部和静态角度看,银行业营业税税率降低、税基调整的措施必然会减少一些营业税收入,但是从全局和动态角度看,这些措施对促进银行业和其他行业的发展是有利的,最终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银行的利息收入和国家税收收入的增加。考虑到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银行业营业税税率降低、税基调整的措施在时间和步骤上应当统筹考虑。
改革企业所得税制度
统一企业所得税。建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均采用同一税种,使用同一部税法,统一计税依据和税率,取消单独对外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的做法,平衡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的所得税负担,鼓励公平竞争。
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了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的名义负担和实际负担,可以考虑适当降低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并实行二至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中的低税率用以适当照顾微利的中小企业。
修订税前扣除规定。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当与国际通行的财务、会计准则适当衔接,原则上,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和费用应当允许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计税工资标准之类的限制应当取消。
改革商业银行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看,应当取消按照提取呆帐准备资产期末余额计提呆帐准备金的规定,准予内资银行按照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在税前计提专项贷款准备金,外资银行也改按这一办法执行。从国家财政承受能力考虑,具体操作时可以分期、分步实施,并与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等措施统筹考虑。
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当统一。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执行到批准的期限为止。
鉴于金融业务流动性极强的特点,金融企业的税收优惠不宜再实行地域区别政策。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均可以享受再投资的退税优惠。为增加税法的透明度,避免或者减少因税法变化给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不利影响,对现有的税收优惠进行调整时,应当提前一段时间通知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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