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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饮食业税收征管的思考

来源: 编辑: 2005/12/19 11:37:19 字体:
  毋庸置疑,在实行饮食服务业定额发票(即“以票管税”)以来,对加强饮食业的税收征管,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实际对饮食业的税收征管的实践来看,现行的征管办法存在着许多的漏洞。

  按饮食业现行税收征管规定:饮食业税收管理分别采取“以票计税”、“定期定额”及以票计税和定期定额相结合的征收方式。由于这三种征收方式的适用范围,在现行征管法规中没有规定一个准确的尺度用来区分在各种情形下的每个饮食业户的规模大小、档次高低、经营成果好坏,加之税务部门的征管力量不足等原因,导致饮食业的实际税负不均,造成了税款的大量流失,不能切合实际地达到法定税负要求的目的。

  例如:某宾馆的餐厅由个人承包对外经营,生意比较火爆。笔者多次调查了解,凡到此就餐者,一致评价“物美价廉”。餐厅的服务人员直言不讳地道明:让“利” 给消费者,但不能给就餐者出具饮食发票。如此让“利”,拿“税”竞争,赢得顾客,实属税务部门对经营者实行定期核定定额后,按其所需自行随意购票的征管漏洞所致。

  再如:某国营饭店,地处市区内黄金地段,同时能接待百余桌酒席,据了解,该饭店仅包办酒席的营业收入就达近200万元,仅此项收入就应缴税款14万余元。而该饭店的承包经营者当年按以票计税和税务部门核定的定期定额的实际缴纳税款的合计总额还不到3万元,仅达法定税负要求的20%左右。

  此外,我们在日常的生活和工作中,还经常会听到消费者到较低档的快餐、小吃就餐后索要发票时,经营者因已按核定的月税款足额纳税后又额外购票的重复纳税而叫苦不迭的怨叹声;也能经常看到就餐者在结算餐费时,为是否出具发票与经营者讨价还价的“打折”现象;等等。

  针对上述现象,笔者建议:其一,对饮食业户不论其规模大小,档次高低,都应采取“核定年收入总额,按各自发票使用量大小,自行完税购票,按月预缴税款,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进行征管。核定年经营收入总额,要遵循“核定依据合法化、核定计算统一化、收入评议民主化、总额核定公开化”的原则,根据经营地点的好坏,经营场所的大小,经营的特色、特点和淡旺季,按实际年费用倒推测算(即保本推算法)确定年收入总额的下限,再结合同行业相比较的民主评议和税务部门的实地调查,分别采取不同的上浮比例的方法最终核定每个经营业户的年经营收入总额;每个申报纳税月份的预交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月预交税款额=[(年经营收入总额 - 年预计自购发票的经营收入总额(或上年实际购票总额))/ 预计年度内实际经营月份] * 综合征收率

  年终汇算清缴时的计算公式为:

  年应补(退)税款额=(年经营收入总额 - 年实际购发票的经营收入总额) * 综合征收率 — 年已预缴税款总额

  其二,对饮食业户,不论其经济性质,经济成份如何,对经营者以票计税和申报预缴(含年终汇算清缴)时,都应按其所在区域,执行统一的综合征收率。

  总之,饮食业的税收征管是税收管理工作较难的一个行业。只有切合实际,公开、公正地建立监督网络,使之不断完善,才能达到税收法定税负要求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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