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税:潜在的绿色贸易壁垒
要点导读:
2006年10月,一个专为欧盟委员会高层讨论小组撰写的报告草案建议,对来自未采取减排行动国家的能源密集型进口产品征税。然而,这个报告草案并没有得到产业界的广泛欢迎,持保留意见的也不在少数。欧盟贸易委员曼德尔森明确反对这种所谓的京都税,认为采取惩罚性措施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应该倡导和推动WTO下的绿色产品和服务的零关税贸易和国际合作。虽然这种征税措施的合理合法性被质疑,而且其在政治可行性和具体操作上也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是气候变化税似乎来势汹汹。如果可能,这将会成为第一个关于气候变化的贸易壁垒。因此,必须加以关注。
2006年10月,一个专为欧盟委员会高层讨论小组撰写的报告草案建议,对来自未采取减排行动国家的能源密集型进口产品征税。报告被披露后,在欧盟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2006年11月13日,在可持续发展部际委员会会议上,法国总理德维尔潘强调“欧洲应该竭尽全力反对环境倾销”,并表示准备与其它欧盟国家协商,自2012年起对来自非《京都议定书》缔约国的进口工业产品征收二氧化碳排放税。
欧盟面临局部减排的困境
欧盟一直是气候变化行动的积极推动力量,但其积极倡导遏制气候变化的一个很重要的打算,就是取得相对美国、日本等国的国际竞争力优势。欧盟的能源技术水平以及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水平都比美国要高,但是在化石能源价格低廉,高排放技术盛行的条件下,欧盟相关企业无法占据市场和扩大投资。如果国际气候协议要求各国推进减排,那么将有利于欧盟企业实现其竞争优势,进一步改进能源效率,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
但是获得新的国际竞争力优势只有在长期条件下才能实现,在短期条件下,环境管制本身会对经济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环保措施提高了产品的生产成本,迫使企业增加投资,从而导致产出和利润的降低。工艺流程复杂度的加大还会使得管理难度和费用增加,分散管理者的精力,影响对其他事务尤其是公司战略和长远发展等方面的关注;在市场竞争异常激烈的情况下,环境保护甚至还会阻碍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所以严格的环保措施会增加企业成本,形成新的约束,从而降低竞争力。
而在开放经济条件下,经济强国和欧盟主要竞争对手美国不承担减排义务,使得欧盟站到了一个更加不利的位置上。有学者担心,在局部减排而缺乏调节措施的情景下,欧盟的产出不仅比在不减排的情景下要少,而且比在全球共同减排的情景下还要少。因为此时美国的产出会增加,市场竞争使得更低效率的技术和设备也会被使用,从而导致更高的排放,抵消一些本来可以激励促使消费方式转移的努力。所以,局部减排只能产生很小的效果,不利于气候变化目标的实现,同时又削弱了欧盟企业的竞争能力。另外从动态效应来看,新的投资也偏向于美国,因为存在更低的投资成本和技术条件,这样本来应该淘汰的能源技术和设备反而更能得到应用。
更重要的是,欧盟内部面临能源密集产业迁出的威胁,而反对减排行动的相关产业的游说可能会使得欧盟无法实现更有雄心抱负的减排目标。而且,局部减排带来的漏洞和高交易成本也会使得当前排放交易运行不通畅。与此同时,美国反对减排的集团会因竞争力加强而得到利益,进而会加强游说力度,阻碍美国参与国际气候协议的进程。这一切最终导致遏制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举步维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目标都无法实现。所以,无论从效率和公平的角度来看,都需要采取一定的调节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
也许最好的办法是把美国纳入国际合作的框架,采取统一的措施,比如征收统一碳税。但是这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尚没有希望。另一种办法是免除能源密集型产业的碳税。但是这样做在国内产业之间又产生不公平,况且这些产业的边际减排成本较低,不承担减排责任也不具有经济效率,也难以有效减排。
气候变化税的原理
在欧盟早就有人主张对来自未履行减排义务国家的进口产品征税,以此来弥补减排政策带来的竞争力损失。但是因为《京都议定书》生效遥遥无望,这些主张一再被搁置而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到了2004年底,《京都议定书》生效在即,马上又有人主张欧盟应该开征这种调节税。
这种似乎是国际气候制度下特有的税收,其理论基础是边境调节税。边境调节税是国际贸易中一种普遍的做法,但主要是对营业税、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调节,在实践中的应用可以追溯到18世纪。在允许各国实行自己的国内征税体制条件下,为了不对国际贸易造成影响,边境调节税允许出口国对国内生产的出口产品进行税收返回,而进口国可以对外国生产的进口产品征税,使税收标准达到与对本国产品同样的水平。这样做,既可以保护出口企业在国际市场的国际竞争力,也保护了本国企业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力。欧盟对气候变化税的争议据报道,除水泥业表示支持以外,该报告并没有得到产业界的广泛欢迎。持保留意见的也不在少数,比如欧盟气候变化专家Daniel Cloquet担心,这种征税措施可能会引发一场欧盟与美国或者中国之间的“贸易战”。2006年12月18日,欧盟贸易委员曼德尔森发表演讲,明确反对这种所谓的京都税,认为采取惩罚性措施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应该倡导和推动WTO下的绿色产品和服务的零关税贸易和国际合作。他说:“不加入京都议程并非就是非法行为,在WTO规则下也并非就意味着补贴。更何况,我们怎么才能确定对哪种产品征税呢?中国已经批准了议定书但作为发展中国家并不必承担减排义务。美国虽然没有批准,但是像加利福尼亚这些州已经采取了雄心勃勃的气候变化政策。”他说:“京都税不会是一个好的政治手段,集体责任只能通过对话、激励与合作的政策才能被接受,而非强制性的政策。”他认为先行减排本身就是一种优势,建议欧洲积极开发新能源技术,采取更坚决的行动推进减排。曼德尔森的演讲强调消除对于气候变化和能源效率不利的市场障碍,要求促进技术的转让和让贸易和市场发挥作用。他认为欧盟可能有必要,也有能力忍受当前竞争力受损的阶段,来迎接长期的竞争优势,并最终吸引和推动其它谈判者加入气候变化行动。气候变化税对中国的潜在影响美国作为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其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的竞争力对欧盟造成的威胁是主要的。但是一旦欧盟采取了针对美国的类似气候变化税的措施,也必然影响到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同为排放大国和贸易大国的中国。对于中国,欧盟已经切身地感觉到中国经济崛起和贸易全球化深入发展所带来的激烈竞争。欧盟于2006年11月新发布了对华贸易政策文件,作为指导未来10年欧盟对华贸易和投资政策的指针,文件开门见山地指出:“中国是欧盟贸易政策唯一的、最大的挑战”。
温室气体排放涉及经济的方方面面,能源密集型产业比如钢铁、造纸、炼铝业都是国民经济和出口贸易的重要行业。而一旦欧盟开始征收气候变化税,会对中国出口到欧盟国家的产品产生重要影响。中国企业和产品的能耗高,效率低,按含碳量计算纳税可能要高于美国产品,所以市场价格会随之上升。
虽然气候变化税的合理合法性被质疑,而且其在政治可行性和具体操作上也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是气候变化税似乎来势汹汹。如果可能,这将会成为第一个关于气候变化的贸易壁垒。因此,必须加以关注。
中国社会科学院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谢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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