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及新兴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
6.三废利用企业免税
企业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属《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94)财税字第1号)
7.资源综合利用免税
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渣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94)财税字第l号)
8.技术转让免税。
企事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9.设计研究收入免税
对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学校和设计研究院开展设计研究所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国税函[1996]138号)
10.卫星发射收入免税
卫星发射单位“九五”期间承担国外卫星发射、测控服务业务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字[1997]101号)
企业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属《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94)财税字第1号)
7.资源综合利用免税
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渣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94)财税字第l号)
8.技术转让免税。
企事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9.设计研究收入免税
对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学校和设计研究院开展设计研究所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国税函[1996]138号)
10.卫星发射收入免税
卫星发射单位“九五”期间承担国外卫星发射、测控服务业务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字[1997]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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