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交通运输业——流转税优惠政策(七)
31.航空包机业务税项扣除
航空企业从事包机业务,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运营收入,其应税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国税发[2000]139号)
32.加热修井原油免税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条例第7条)
33.中外合作油田免税
中外合作油(气)田,按合同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暂不征收资源税。(国税发[1999]55号)
34.北方海盐减税
从1994年1月1日起,辽宁、天津、河北、山东、江苏5省、市所产的北方海盐,由每吨25元,减按每吨20元征收资源税。((94)财税字第96号)
35.江苏海盐减税
从1996年1月1日起,江苏海盐由北方盐每吨20元,改为按南方海盐每吨12元征收资源税。(财税字[1996]24号)
航空企业从事包机业务,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运营收入,其应税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国税发[2000]139号)
32.加热修井原油免税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条例第7条)
33.中外合作油田免税
中外合作油(气)田,按合同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暂不征收资源税。(国税发[1999]55号)
34.北方海盐减税
从1994年1月1日起,辽宁、天津、河北、山东、江苏5省、市所产的北方海盐,由每吨25元,减按每吨20元征收资源税。((94)财税字第96号)
35.江苏海盐减税
从1996年1月1日起,江苏海盐由北方盐每吨20元,改为按南方海盐每吨12元征收资源税。(财税字[199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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