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及新兴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四)

来源: 编辑: 2004/05/13 15:46:20 字体:
    16.科研机构技术收入免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办发[2000]78号)

    17.境外所得税补扣。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扣除限额,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据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不得在本年度应纳税额中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细则第41条)

    18.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凡在中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中抵免。当年抵免不足的,可用以后年度的新增所得税延续抵免,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财税字[1999]290号)

    19.中试设备加速折旧

    企业进行中间试验,其中间试验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一50%。(财工字[1996]4l号)

    20.选择折旧年限

    企业可以根据技术改造规划和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区间内,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财工字[1996]4l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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