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早的税务机构
大司徒主要掌握税收法规,检查所属税务人员的工作,如发现官员徇私舞弊,按照情节轻重,处以“常刑”。大司徒还配备副职———小司徒,掌全国土地田亩、人口户籍以及贡赋征收。
地官之下,设有各级征收机构。这些征收机构大体上分为两类:一类是农业赋税的征收机构,有载师、闾师、县师等。载师负责对全国土地进行分类,并制定相关的税收征收标准。除了国都和大臣的封地不缴税外,其余所有国地、近郊、疆地等都要缴纳不同的赋税。闾师是载师的下属单位,负责征收距离京城二百里范围以内的土地税和六畜税等,即“六乡之内所有赋税闾师征之”。县师是征收六乡之外所有赋税的机构。即“二百里以外至五百里,其地广,故县师征之。”另一类是杂税的征收机关,有司市、廛人等。司市是商税征收机构,在城市征收,所征之税称为关税。廛人是对廛进行管理的机关。廛是为商人斗斛衡居间交易的行业,类似后来的行。
地官所属各单位征收来的赋税,都要缴入天官中的大府,征收的数目要定期上报天官中的司会。天官的最高长官冢宰每3年对地官进行一次大考核。其中对地官大司徒的考核是以征收赋税的多寡为依据,来决定其奖惩或升、迁、降、免。即所谓“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之。”
西周的赋税管理机构一直沿用到战国时期。不过,自周以后,随着封建国家职能的加强,行政管理事务日趋复杂,财政机构逐渐从中央机构的总理机关中分离出来,并与原来独立的税务机构合并在一起,慢慢演变为后世的民部、户部。
上一篇:罗隐诗谏免鱼税
下一篇:印花税的起源及在中国的发展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