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于本月4日生效的新的汽车消费税取消了菲国家税务局原来规定的10座
以上车辆购买者可以享受消费税优惠的条款,通过扩大基础税款和采取以汽车价格为
基础,制定较为现实的消费
税率的办法来解决原来消费税制度的不足。
根据新的汽车消费税制度,造价低于或等于60万比索(1美元约合55比索)
的汽车,消费税率为2%,和原来按汽车发动机排量收取消费税的税率相同;造价超
过60万比索但低于110万比索的汽车,消费税率为2%至10.2%,低于原来
15%至50%的税率;造价在110万比索至210万比索的汽车,消费税率为1
0.2%至24.4%,低于原来15%至50%的税率;造价超过210万比索的
汽车,消费税率则为24.4%,低于原来50%的税率。
菲总统阿罗约早些时候说,新的汽车消费税制度将有助于阻止汽车逃税和走私,
也有助于全球的汽车生产商在菲投资并建立汽车生产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