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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荷兰的物业税

2005-09-20 17:42 来源: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什么是物业税,目前税务界对此也比较陌生,各国的叫法也不同,主要称“财产税”或“地产税”,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所有者或承租人每年都缴付一定税款,税值随房产的产值而提高。物业税改革的基本框架是将现行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收费合并,转化为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

  物业税的名词源于国外,特别是东南亚地区,物业几乎等同于房产。世界各国对房地产的课税主要有三种情况,有的国家只征收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税,以流转额为计税依据;有的国家对保有房地产课税,以房地产的评估值为计税依据;有的国家对转让房地产的收益课税,以所得额或收益额为计税依据。就我国而言,我们所说的物业税应该属于第二种情况。

  国外经验:

  加拿大的温哥华,地产财政的主要来源是地税(物业税)收入,约占总财政收入的584%、而温哥华的地税不是按土地面积征收的,而是按物业的总价值(土地和房屋)分别情况,按不同税率征收,以此抑制贫富差距无限拉大。

  温哥华市政府对物业管理非常严格,对房地产每年评估一次,评估由政府主持,费用也由政府负责。依据评估总价值征收地税,自己居住、自住加出租、商业性等不同用途的地产,而地税也不相同。对自居、退伍军人、65岁以上老人、残疾人优惠30%50%.除此以外,不仅100%收税,对拥有二套住宅的人还以高税率征收。

  荷兰对房屋课征的税收,一种是地方政府课征的财产税,主要课税对象是房屋。第二种是房屋消费税,对房屋使用者课征。我们目前讨论的物业税类似于第一种,即财产税。

  荷兰的财产税属于地方税收,是地方政府为数很少的几个税种中最重要的税种。课税对象包括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和某些动产。房屋价值由地产政府参照房屋的市场价值评估确定,税率由各地政府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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