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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拟调整公司税收规定

2002-12-25 10:34 来源: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对公司征税改革是近年来英国税制改革的重点之一。2001年7月,英政府公布一份题为《对大企业征税的方针及改革》的文件征询意见,其中阐明了今后英国公司税收改革的宗旨和目标,即减少税收扭曲,避免税收因素左右企业的经营决策;纠正对研究和开发投资过少等最终阻碍经济增长的误区,提高劳动生产率及企业竞争力;使企业的纳税份额与其商业利润相当,确保其在公平环境中竞争;坚持低税率、宽税基的原则,取消过时、低效的税收条款;反避税,避免企业通过不合法的税收筹划获利。

  依据税改的宗旨和目标,在2002年度预算中,英政府对公司税进行了一些修改。一、对企业在知识产权、商誉和无形资产的费用扣除上放宽限制,以鼓励企业抓住知识经济时代的新机遇;二、对大宗持股的利得和损失免税,以保证税收因素不会影响企业在重组、再投资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三、简化、完善对企业债务、衍生合同及外汇利得(损失)的征税制度;四、对大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提供新的税收抵免;五、完善对外国企业在英分支机构的征税规定。

  8月5日,英国财政部在其网站上公布了一份文件,就大幅改革公司税收征询各方意见和建议。此次公司税收改革,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修改对资本性资产的征税规定

  2002年度预算对资本利得税进行了修改,缩小了“资本利得”所适用的资产范畴,使其只包括:土地和建筑物;衍生和借贷合同以外的金融资产;让售有形动产(如工厂和机器)的利润。

  政府此次拟实行的修改如下:一、以企业账面的利得和损失额为税基征税;二、企业可通过资产帐面价值的商业折旧得到税收减免;三、虽然会计准则不要求资产重估价的利得入账,但对该利得的征税将推迟至资产处理时进行。资产让售的任何利得或损失在变现时都作为收入征税或按规定减免,包括中间的重估价利得。若资产折旧或修理费用冲抵了账面利得,则在重估价时对该利润征税;四、计算处理资产的利润不适用指数化减免法。上述修改将与对无形资产、衍生合同等的修改保持一致,并使应税利得的计算更接近企业的商业利润,企业不必再按现行规定,为计算资本利得保存所有的平行记录,使计算税额和申报更容易。

  使企业所得税分类更合理

  英国企业所得税分类制度的实施始于200年前,很大程度上着眼于当时的所得类型,已跟不上目前形势的变化。例如,其所得税制度限制企业用一类损失冲消另一类利润,有时企业若在某一领域无法赢利,则该类损失就要无限期递延下去。

  拟实行的修改方案为:一、将利润和损失的计算规定合理化,保留现有的损失剔除规定。例如,将所得D类Ⅰ目(净营业所得)和A类(来源于英国不动产的净所得)的利润计算规定进一步统一或完全统一,或将贸易公司的投资收入和投资公司的利润统一为贸易利润,这是最简单的方法。二、完全废止分类制度,将D类和A类利润合并为企业利润,允许损失当期冲销或向前结转,这是修改幅度最大的。三、合并所有贸易收入,其它各类仍按现规定;或者合并所有贸易及财产收入,其它各类仍按现规定;或者合并所有D类Ⅴ目、Ⅵ目(来自证券以外的所有国外财产所得、其他所得)的利润及财产收入,但留下D类Ⅲ目(利息、年金及其他按年支付的款项)单独计征;或者像美国那样,将利润分为积极经营和消极经营两类来分别征收,这是折衷的方案。

  对贸易公司和投资公司征税的改革

  现行税制不但对不同来源的收入区别征税,对不同类型的企业也区别征税,即对贸易公司和投资公司分别征税。如贸易公司的税前扣除是法律允许的各种账面费用,投资公司的扣除则须按法律的具体规定,而不依照账本;贸易公司的损失只能冲销同类利润,投资公司的损失可以结转冲销以后的任何利润。给贸易公司更多优惠的历史原因是,政府认为贸易和制造业能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满足社会对商品和服务的需求,对经济发展更为重要,而投资则被认为是“消极”经营。但随着经济结构和企业运作的变化,一个企业或集团的经营行为已很难简单地归为贸易或投资,对既从事贸易又从事投资的公司或持股公司则难以归类。

  拟行的修改方案如下:一、不论是哪种公司,都要使利润的计算和费用的扣除更符合会计准则;二、重新界定贸易公司和投资公司的标准,以符合政策导向;三、还有一个折衷方案:区别对待“积极”投资和“消极”投资公司,对前者按贸易公司对待;将目前对贸易公司实行的一些减免扩大至投资公司;将贸易集团下属的投资公司按贸易公司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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