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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门现行关税政策简介

2006-07-12 10:37 来源:商商务部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也门属世界最不发达国家之一,工农业基础较为薄弱,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大量生产资料、工业产品和生活必需品依赖进口。根据也门中央统计局的统计,2004年,也门进口总额达到39.6亿美元,较2003年增长了9.26%,进口商品以各类粮食、药品、电子产品、建筑材料、汽车和各类轻工产品为主。面对日益增长的国内需求和渐趋活跃的对外贸易,近年来,也门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对关税和进口环节的相关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不断优化关税税率结构,积极发挥海关税收对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的调控作用,逐步建立起了一套以关税为主、以销售税和增值税等进口环节税为辅的较为完备的关税政策体系,现简要介绍如下:

  一、关税

  1995年以前,也门曾一度对进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由国家对进口商品进行直接管理。1995年内战结束后,为推动贸易自由化,也门政府对外贸进行改革,放松了进出口管制,取消了大多数商品的进口限制和进口许可。1997年,也门政府颁布了第37号关税法,对所有进口商品的税率做出了明确和详细的规定,构成了现行关税政策的基础。近年来,随着也门本国经济的逐渐发展、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以及加入WTO和GCC(海湾合作委员会)准备工作的推进,也门政府又在第37号关税法的基础上,对大部分商品的税率加以调整,于2005年出台了第41号关税法。新关税法中,包括汽车、农用机械、固定和移动通讯设备、家用电器等主要进口商品在内的大多数商品的关税税率均下调至5%,基本实现了与GCC国家关税税率的接轨。其内容分为21个大类,共99章,主要包括:

  第一类 、活动物及动物产品第一章 活动物第二章 肉及食用杂碎第三章 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它水生无脊椎动物第四章 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它食用动物产品第五章 其它动物产品

  第二类 、植物产品第六章 活树及其它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产品;插花及装饰用簇叶第七章 食用蔬菜、根及块茎第八章 食用水果及坚果;柑桔属水果或甜瓜的果皮第九章 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第十章 谷物第十一章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第十二章 含油籽仁及果实;杂项籽仁及果实;工业用或药用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第十三章 虫胶;树胶、树脂及其它植物的液、汁第十四章 编结用植物材料;其它植物产品

  第三类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食用油脂;动、植物蜡第十五章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第十六章 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它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第十七章 糖及糖制品第十八章 可可及可可制品第十九章 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第二十章 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它部分的制品第二十一章 杂项食品第二十二章 饮料、酒及醋第二十三章 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第二十四章 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第五类 、矿产品第二十五章 盐;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石灰及水泥第二十六章 矿砂、矿渣及矿灰第二十七章 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沥青物质;矿物蜡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产品第二十八章 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第二十九章 有机化学品第三十章 药品第三十一章 肥料第三十二章 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颜料及其它着色料;油漆及清漆;油灰及其它胶粘剂;墨水、油墨第三十三章 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第三十四章 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人造蜡、调制蜡、光洁剂、蜡烛及类似品;塑型用膏、牙科用蜡及牙科用熟石膏制剂第三十五章 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酶第三十六章 ;烟火制品;火柴;引火合金;易燃材料制品第三十七章 照相及电影用品第三十八章 杂项化学产品

  第七类 、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第三十九章 塑料及其制品第四十章 橡胶及其制品

  第八类 、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第四十一章 生皮(毛皮除外)及皮革第四十二章 皮革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第四十三章 毛皮、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第九类 、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它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第四十四章 木及木制品;木炭第四十五章 软木及软木制品第四十六章 稻草、秸秆、针茅或其它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

  第十类 、木浆及其它纤维状纤维素浆;纸及纸板的废碎品;纸、纸板及其制品第四十七章 木浆及其它纤维状纤维素浆;纸及纸板的废碎品第四十八章 纸及纸板;纸浆、纸或纸板制品第四十九章 书籍、报纸、印刷图画及其它印刷品;手稿、打字稿及设计图纸

  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第五十章 蚕丝第五十一章 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第五十二章 棉花第五十三章 其它植物纺织纤维;纸纱线及其机织物第五十四章 堆叠或手工细线第五十五章 堆叠或不连续的手工纤维第五十六章 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特种纱线;线、绳、索、缆及其它工业用绳第五十七章 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它铺地制品第五十八章 特种机织物;簇绒织物;花边;装饰毯;装饰带;刺绣品第五十九章 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织物;工业用纺织制品第六十章 针织物及钩编织物第六十一章 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第六十二章 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第六十三章 其它纺织制成品;成套物品;旧衣着及旧纺织品;碎织物

  第十二类 、鞋、帽、雨及遮阳用伞、拐杖、鞭子及其附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第六十四章 鞋靴、护腿和类似品及其附件第六十五章 帽类及其附件第六十六章 雨伞、遮阳伞、手杖、鞭子、马鞭及其附件第六十七章 已加工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第十三类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第六十八章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第六十九章 陶瓷产品第七十章 玻璃及其制品

  第十四类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仿宝石、贵金属、表层加镀的贱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钱币第七十一章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仿宝石、贵金属、表层加镀的贱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钱币

  第十五类 、贱金属及其制品第七十二章 钢铁第七十三章 钢铁制品第七十四章 铜及其制品第七十五章 镍及其制品第七十六章 铝及其制品第七十七章(保留)

  第七十八章 铅及其制品第七十九章 锌及其制品第八十章 锡及其制品第八十一章 其它贱金属、金属陶瓷及其制品第八十二章 贱金属工具、器具、刀具、餐具及其零件第八十三章 贱金属杂项制品

  第十六类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收音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播设备及其零件、附件第八十四章 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第八十五章 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收音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播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第十七类 、运输设备第八十六章 铁道及电车道机车、车辆及其零件;铁道及轨道固定装置及其零件、附件;各种机械(包括电动机械)交通信号设备第八十七章 汽车、拖拉机、自行车、其它车辆及其零件、附件第八十八章 航空器、航天器及其零件第八十九章 船舶及浮动结构体

  第十八类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第九十章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第九十一章 钟表及其零件第九十二章 乐器及其零件、附件第十九类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第九十三章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

  第二十类 、杂项商品和产品第九十四章 家具;医用家具;褥垫、床垫支架、靠垫及类似的填充制品;未列名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活动房屋第九十五章 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娱乐用品及其零件、附件第九十六章 杂项制品

  第二十一类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第九十七章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第九十八章 旅行者携带的非商业用途的物品第九十九章 (备用章节)

  除大幅下调关税税率外,新关税法还对部分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予以免关税,这些商品主要有:(一)小麦、面粉(二)大米(三)避孕药品和用品(四)部分书籍、报刊、杂志和纸制宣传品(五)黄金、白金(六)部分型号的电子计算机(七)供残疾人使用的车辆、轮椅(八)部分体育和娱乐器材

  此外,新关税法还对部分亵渎宗教信仰、污染环境和危害健康的商品做出了禁止进口的明确的规定,这些商品主要有:

  (一)猪及各种以猪为原材料的食品和制品(二)罂粟;可卡叶;(三)各种含酒精的饮料(四)黄彰油精等部分化学制剂(五)部分矿产制品(六)化工废料(七)二手汽车轮胎和二手橡胶制品

  二、进口环节税

  除关税外,也门政府还对进口商品征收相应的进口环节税。目前,这部分税收主要包括销售税、增值税和商业利润税。

  (一)销售税

  2005年,也门政府在颁布新关税法的同时,也公布了销售税的征收法案,规定对用于批发和零售的所有进口商品开征销售税,税率统一为5%,缴税金额在进口商品完税价格(货值+关税)基础上计算,由各地海关与关税一同征收。同时,对于部分特殊商品的销售税税率,销售税征收法案也单独做出了规定(见下表)。

  部分特殊商品销售税税率表商品名称 税率小麦      免税面粉      免税大米      免税药品      免税纯金      免税香烟      90%武器弹药 90%珠宝      3%金饰品  2%

  (二)增值税

  也门对进口商品征收的增值税税率统一为3%,缴税金额在进口商品完税价格基础上进行计算,由各地海关与销售税一并征收。

  (三)商业利润税

  商业利润税的税率统一为1%。

  (部分内容译自也门共和国2005年第41号关税法阿拉伯语文本)

  驻亚丁总领馆经商室二○○六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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