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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斯坦调整国内税收政策

2006-08-30 10:51 来源:商务部网站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财政部和国家税收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自2006年1月1日起法人和自然人征税变化的规定》,对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总体税收水平有所下调,这将有利于吸引外国企业和公司到乌兹别克斯坦投资办厂,开展经济合作。税收调整的具体做法是:

  1.取消税收:自2006年1月1日起取消环保税。

  2.降低税收:(1)降低所得税。

  自然人的所得税率最低为13%,超过最低工资额(现在为9400苏姆,约合7.966美元)5倍以上的收入部分加征20%所得税,超过最低工资额10倍以上的收入部分的所得税率将从现行的30%降至29%。法人和自然人以红利和利息形式获得收入的所得税从15%降为10%。(2)降低利润税。利润税由15%降为12%。对从事拍卖、组织演出的企业利润税保留在2005年水平,税率为35%;而对专门生产儿童商品、妇女卫生用品及艺术品的企业利润税为10%。对出口型企业,根据出口创汇占总销售额的比例确定利润税:如出口比例占销售总额比例的15%—30%,利润税减免应交金额的30%;如出口比例占销售总额比例的30%以上,利润税减免应交金额的50%。(3)统一社会付费从31%降为25%,其中包括:预算外退休基金24.2%,国家协助就业基金0.5%,工会委员会0.3%。

  3.提高税收:(1)水资源使用税提高50%。(2)土地资源使用税率平均提高50%,根据不同的地区采用不同的税率。(3)统一土地税平均提高50%,萨马尔汗、塔什干、苏汉达利亚、安集延、布哈拉、花拉子莫州除外。安集延、布哈拉、花拉子莫州的农产品生产者自2006年1月1日起改征统一土地税。

  4.保留税收:(1)增值税保留为20%,取消对农业企业的农用化肥和润滑材料增值税零税率的规定。(2)消费税保持2005年的水平,其中,汽油为生产价格的45%,柴油40%,航空油19%,对液化天然气起征消费税,税率为21%。(3)矿产资源使用税保持在2005年水平,按照开采规模确定税率,其中天然气为58%,凝析油为32%,石油为35%,煤炭为3.8%,铜为8.1%,钨为10.4%,铁为3.9%,黄金为5%,银为8%,宝石为24%。(4)企业、组织机构向预算外基金支付扣除增值税和消费税后产品销售额的0.7%;每个公民向预算外退休基金支付工资的2.5%,作为保险费。(5)贸易和餐饮企业总收入税保持不变,城市20%,农村18%,山区16%。(6)国家道路基金费和学校教育基金费均保留在2005年水平不变。(7)普通法人财产税保持在2005年水平,税率为3.5%。对出口型企业,根据出口创汇占总销售额的比例确定财产税:如出口比例占销售总额比例的15%—30%,财产税减免应交金额的30%;如出口比例占销售总额比例的30%以上,财产税减免应交金额的50%。(8)对征收统一税的中小企业保持在2005年的水平不变,税率为销售额的13%。对于采购公司、供销企业、中间商公司保留征收30%统一税的标准。对研发电脑软件产品的企业,如软件研发规模不低于产品销售总额的80%,则支付5%的统一税。

  5.调整地方税费:2006年将重新制定自然人车辆使用汽油、柴油、天然气税;取消每月对商业经营许可收费,仅对酒精类产品、贵重金属和宝石的零售贸易权进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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