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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作纳税调整引起的偷税案

来源: 编辑: 2003/03/12 11:23:23 字体:
  某小型商业企业,1995年帐面利润总额为9.5万元,按此数额预缴所得税额为:

  应纳所得税额=95000×27%=25650(元)

  税务稽查人员在年末对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进行了检查,发现该企业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没有对会计利润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需调整的项目有:

  1.工资费用:企业执行的计税工资为500元/月/人。企业实际工资费用为550元/月/人。超出计税工资50元,该企业有职工14人,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0元。

  2.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依照计税工资的计算,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2.5元(700×(14%+2%+1.5%)=122.5元)

  3.营业外支出中有企业支付的卫生、防火等罚款1万元,按税法规定不得扣除。

  4.营业外收入中,登记有3000元国库券利息收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应计入“投资收益”科目,或“财务费用”科目。按税法规定,国库券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即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00元。

  税务人员根据以上资料,确定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95000+700+122.5+10000-3000=102822.5元。

  依照规定,适用33%的税率,其应纳所得税为: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02822.5×33%=33931.43(元)

  该企业应补纳8281.43(33931.43-25650)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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