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投资收益偷税案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投资收益 120000
预收帐款 180000
经询问当事人,核对投资协议并向被投资方调查,确认被查企业收到的30万元均为投资收益,但为了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将其中18万元作为预收款处理。
同时,在查阅“长期投资”明细帐时,发现有一笔50万元的联营投资,投资期已满3年仍未产生收益,经核对投资协议并询问被投资企业,确认被查企业将投资收益20万元,长期存放在被投资企业,而该企业帐上没有登记。
该企业未将投资收益及时足额入帐,人为调节利润。责成调整错误帐务处理,补缴应纳税款。
帐务处理:
1.将预收帐款及应收回的投资收益入帐
借:其他应收款 200000
预收帐款 18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80000
2.补计应纳所得税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25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25400
3.上缴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25400
贷:银行存款 12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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