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旭光受贿、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被告人曹旭光,男,49岁,汉族,大学文化,原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稽查大队四队稽查员。
曹旭光一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自行发现,经立案侦查查明:1997年10月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稽查大队四中队稽查员曹旭光、吴滨根据单位安排对群众举报反映上海和力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力公司)偷逃税问题进行突击稽查,查获内销进口建材不入账计35.6万余元的四本自制收据。据此,曹于同月28日制作了浦税(97)字第队4-23号签报,作出了补交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共计23.7万元的处理,至同年11月21日上述税款收缴入库完毕。同月26日,浦东新区税务案件侦查室又将该室收到的和力公司偷逃税的举报材料移送至稽查大队,因曹谎称对和力公司处理未结束致使该材料直接落入曹手中。曹旭光在查阅该举报材料时,发现和力公司经理刘某某在中国银行浦东分行的存放账外销售款的存折及有关单据复印件,意识到和力公司偷逃税问题十分严重。对此情况,曹既不向领导汇报,又不进行查处,而于当晚私自打电话与和力公司会计金某某联系,以举报材料中反映的问题相要挟,向其索要20万元人民币,并许诺满足曹的要求后对举报材料反映的问题不予查处,同时约定次日在黄金海岸大酒店面谈。该公司经理刘某某同意花钱平息此事。次日晚,曹旭光携带举报材料与其个人的上海顺天物资公司雇员王照明到黄金海岸大酒店与和力公司总经理助理杨某某见面,出示举报材料给杨看,声称该材料举报和力公司不入账的销售款有五、六百万人民币,补税加罚款要有一、二百万。之后,曹即向该公司会计金某某索要20万元人民币,称给其朋友做生意用。曹又指使王照明与和力公司会计金某某商定,由王虚开一张金额为16.34万余元的销售发票给和力公司,由和力公司支付相应金额的支票给王。达成上述交易后,曹旭光又通知和力公司总经理助理杨某某等到税务稽查大队作笔录,曹在对杨等作笔录时故意回避举报材料中的内容,只重复了已签报中的内容。事后,曹旭光将笔录装入原签报案卷,将新移送来的举报材料藏匿,并向领导谎称由税侦室移送来的材料无新内容,仍按原签报处理,掩盖了其不征税款的事实。同年12月曹旭光将和力公司开具的16.34万元转账支票打入其个人的顺天物资公司在银行的账户中,之后又借与他人收取了借款利息。由于曹旭光按事前与和力公司的约定,隐藏了该公司偷逃国税的举报材料,对该公司偷逃国税的行为不予查处,致使不征应征税款人民币37余万元。
浦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曹旭光在担任税务稽查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查处上海和力建材有限公司偷逃国税的过程中,向该公司索要贿赂并对该公司偷逃国税的行为不予查处,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于1998年9月4日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于1998年10月11日对被告人曹旭光分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4万元;以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4万元。赃款人民币予以没收。
被告人曹旭光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一审判决。
[评析意见]
曹旭光在担任税务稽查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查处上海和力建材有限公司偷逃国税的过程中,向该公司索要贿赂并对该公司偷逃国税的行为不予查处,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曹旭光分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4万元;以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4万元,赃款人民币予以没收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