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帐户,滥发实物,偷漏所得税案
借:原材料——钢材 879459
贷:应付帐款——某物资公司 879459
凭证所附原始凭证,仅是一张发票,没有通常的也是必要的验收入库手续。询问仓库保管人员,仓库既未验收入库,也无记录。显然这里大有文章。检查人员到物资公司调查此项业务,由此,揭开了滥发实物之谜。
原来,该厂购入物品皆由物资公司垫付,垫付款分四次,共计金额837580元。由物资公司代垫支付后的金额加5%的管理费用共计879459元,正好是开给锅炉厂购材料发票上的金额。锅炉厂为了不体现购入物品,串通物资公司开假发票,作原材料处理。这样把本来应该由福利费支付的,转到由生产成本负担,加大了成本,减少了利润,偷漏了所得税。
1995年3月,在查清上述问题后,又进一步检查了这部分“原材料”成本的去处。发现留在“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帐户的金额为650000元,结转到产成品的金额为229459元,其中已销产品中计入68000元。
该厂上述做法,纯属故意弄虚作假,责令该厂负责人做出检讨,企业进行调帐,补纳税款。
帐务调整如下:
(1)冲减应付福利费:
借:应付福利费 879459
贷: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 879459
(2)冲销已转入产品的金额:
借:生成成本——基本生产成本 229459
贷:产成品 229459
(3)冲销已销产品中的金额:
借:产成品 68000
贷:产品销售成本 68000
(4)补计应纳所得税:
借:所得税 2244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2440
(5)上交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2440
贷:银行存款 22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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