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划离了谱 被查悔恨迟
原来,该矿业公司是一家个人合资的股份制企业,主要从事磷矿的开采、加工、销售等业务,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成立后,为了提高经济效益,财务部委托非专业人员进行税收筹划,筹划人员片面为公司追求所谓的效益,对该公司从事的矿石购销业务,在无运输公司从事运输业务的情况下,以某运输公司的名义到当地地税部门领取运输发票,每次销售矿石时只按每吨40元作为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金,而将每吨超出40元的货款或运费直接向购货方开具运输发票,以“代垫运费”的名义作“应收账款”进行财务处理。当收到货款和“代垫运费”后并未支付给所谓的承运部门,而是直接冲减了企业生产成本或产成品收入。
经调查取证,2001年1月~2002年9月,该公司用虚列代垫运费的方式冲减应缴纳增值税的矿石销售额3308208元,通过自行填开运输发票以运输费用名义只缴纳3%的营业税,偷逃了13%的增值税。
为了严肃税收法纪,神农架林区稽查局在查证落实的情况下,通过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对该公司补征所偷增值税380590元和多抵扣的进项税26365.46元,加收滞纳金75143.54元,罚款203477.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