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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橡皮擦出的偷税案

来源: 编辑: 2005/11/18 14:47:32 字体:

  一、基本情况

  根据群众举报,我检查组于 2004年12月14起对丹徒区某建材经理部2004年经营及纳税情况进行了专案检查,检查中发现该经理部实际是高资镇XX小区居民甘某个人经营,该经理部一没有营业执照,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以私刻的发票专用章和高资某砖瓦厂的名义,与镇江一建筑公司签定红砖、砂石的供货业务,把高资某砖瓦厂、句容某新型建筑材料厂的红砖送往镇江一建筑公司的工地,中间赚取每块砖0.015-0.02的差价,以砖瓦的销货发票与镇江的建筑公司结帐,另外还有大量的砂石销往建筑工地,为了取得合法的销货凭证与镇江建筑公司结算货款,甘某可以说是绞尽脑汁,在供销社熟人处取得两张高资供销社自印的销货发票(该发票早已不再使用),在某面包车驾驶员取得2张修理厂开具汽车修理发票(江苏省镇江市工业企业通用发票),原2张修理发票面额为80元,甘某以专用的橡皮将原来开具的内容擦掉重新开具,从句容的砖贩子处取得两张空白的发票,从某企业取得3份江苏省工商企业统一发票,在镇江市某国税分局门临开具处取得江苏省镇江市特种发票 5份(原面额较小)。采取同样的手段用橡皮将原来的内容擦掉,重新开具,甘某以上述非法手段取得的发票销售砂石,累计开具金额达80余万元,严重违反了国家的税收政策,大肆偷逃国家税款,置国家法律与不顾。另外丹徒区高资镇某采石厂非法为甘某提供银行帐户,以背书转让的形式为甘某收得货款60万元。

  二、处理结果

  在检查过程中,甘某尚能配合检查,主动坦白问题。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追缴甘某所偷税款,并处以一倍的罚款,并加收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非法取得发票行为处5000元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为甘某非法提供银行帐户的陈丰采石厂处一万元的罚款。

  三、案例分析

  针对上面的情况,使我们不难看出,偷税与反偷税的斗争越来越错综复杂,而我们在税收管理上还是有不少的漏洞,首先是管理上的,国税部门对过期发票的缴销抓得不是太严,对已经不再使用应及时销毁。从征管模式上看,我们的征管模式是国、地税各管一块,建筑行业属地税管理,而建筑所需要的材料,在国税方面属于货物销售,缴增值税,而对建筑行业税收检查则由地税负责(2002年1月1日新办的企业除外),而地税的税收检查则侧重于营业税和所得税的检查,对国税在销售货物时的各种规定不是太了解,特别是国税方面的发票使用规定了解得更少,给不法分子使用非法的商事凭证结算货款有可乘之机。同时建筑行业的财务人员也缺乏相应的培训,对发票上有关规定以及相关知识也知道得甚少。二是税务部门的税收法律法规宣传不够,人们依法纳税的观念不十分强,就我们对甘某进行调查时,他对自己上述行为是否购成偷税还不是十分清楚,认为自己开具的相关发票是合法的,不是偷税,仅仅对自己修改发票行为表示悔意。陈丰采石厂为甘某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客观上为甘某的偷税行为起到一个推波助澜的作用,找有关人员谈话时,他们还不认为这违反了什么法律,仅仅是小事一桩而已。

  面对不断变化、更加隐蔽的偷税手段,税务人员不仅要有税收、财务知识,而且要有全面、准确分析、判断能力。在检查过程中不能就账查账,要注重账外调查。各有关部门之间通过信息共享,加强相互间的交流,国、地税之间要做到经常性的沟通,国、地税的稽查部门应将在检查中的问题,及时地通报给对方,同时要加大对偷税的打击力度,对查处的有代表性的案例要及时地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做到打击一点,教育一片,使人们在生产经营活动能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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