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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袋厂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案

来源: 编辑: 2003/01/15 16:44:02 字体:
  一、案情

  M市某制袋厂是1989年1月成立的集体工业企业,1994年1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水泥纸袋的加工制作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协查“J县税案”的工作部署,市国税机关对该制袋厂所接受的三份Z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检查。

  在检查中,检查人员采取了抽查和询问等方法,对企业取得的三份Z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查证落实,实际情况是:

  1.该厂1996年5月第33号记账凭证所取得的票面供货单位为“J县某工业公司”的Z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账务处理为:

  借:原材料              92307.69

    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额)  15692.31

   贷:应付账款——某编织袋厂     108000

  发票上的开票单位和挂账单位名称不符,引起检查人员的重视。通过对该厂负责人、会计、保管员询问,货票均为“某编织袋厂”所提供,确有货物购进和货款支付,货款1996年5月全部付完,但该制袋厂不知此货物是否是某编织袋厂所生产。

  2.抽查该制袋厂取得的另外两张票面供货单位为“J县某实业有限公司”的Z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发现其账务处理为:

  借:原材料                254153.8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3206.15

   贷:应付账款——J县某实业有限公司   297360

  这两张发票上所开具的日期与Z省所提供的发票协查函上的日期无一相符。通过对“应付账款——J县某实业有限公司”明细账的检查,发现截止到检查日期,只付给该单位送货人8000余元现金,余款一直未付。经过调查询问,该厂厂长及仓库保管一口咬定有实物购进,并说是上门送货,仅发生过一次业务,再无业务往来,也没有来要过账。问及细节问题,含糊其词,说不清楚,疑点颇多。办案人员推断:这两张发票和其余须协查的6份发票票号相连,而另一个被查单位某编织袋厂厂长为Z省L县人,L县与J县距离较近,制袋厂和编织袋厂有较长时间的业务往来,所有须协查的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开具的日期无一与Z省的函件相符,而且价值近30万元的货款,仅支付8000余元,相当于价税合计的3%,而供货单位长期未催要货款,也不再有业务往来,不合情理,3%的比例也正好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续费比例。这两张专用发票极有可能是无货物购进,属接受虚开的专用发票。

  经过税务稽查人员做工作,制袋厂厂长安某讲出了实情:1994年4月的某天下午,一Z省男子来厂问是否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厂长考虑到企业的“利益”,就让其搞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供了企业名称、税务登记证号等,谈妥按票面所开金额支付3%的手续费。在取得发票后,即按票面所开价税合计数297360元支付手续费8920.80元,并做了假入库,假记账,假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43206.15元。又讲到从某编织袋厂购的编织袋有货有票,发票是编织袋厂厂长叶某提供的,具体情况不清楚。检查人员立即唤来叶某,由安某对其做工作,叶某说出实情:这批货是1996年4月W市一姓余的人送的,正好制袋厂需要这批货,就让制袋厂拉走了,票是从票贩子手中取得的,支付了3%的手续费,直接开给了制袋厂。制袋厂已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15692.31元。至此,3张专用发票已全部得到落实。

  该制袋厂上述行为属于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经国税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追回多抵扣税款58898.46元,并给予所偷税款2倍罚款,计117796.92元。该企业已于1997年8月将全部款项缴入国库,并作了调账处理。

  二、分析

  形成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的原因,也有税务机关管理上的原因。

  1.纳税人对税收政策认识不足,法制观念淡薄。企业的法人和财务人员片面认为购进货物,付足了货款,取得了专用发票,税款就能抵扣,对由此造成的偷税行为感到不可理解,并不认为从销货的第三方虚开出的专用发票形成的事实是违法的。另外,也有个别企业存在侥幸心理,明知是未按规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故意接受,造成偷税。

  2.税务机关对纳税资料审核把关不严。审核纳税资料是对纳税人检查的第一关,由于审核资料多、工作量大,加之个别税务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审核纳税资料时只是就表审表,就表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缺乏分析对比,使一些诸如虚开发票抵扣税款之类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

  3.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不严。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未使用微机管理控制,各地的交叉协查量小、协查面窄,形成了管理空档。加之个别税务机关对发票的领、用、存管理较松,对发票的使用和缴销缺乏制约机制,发票假被盗、假丢失现象严重。违法分子携票外开、“大头小尾”虚开、肆意倒卖倒买,从中坐收渔利,其手法极为隐蔽和狡猾,给查处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为了切实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减少涉票违法案件的发生,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监督检查。严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和审批,加强资格审查和分类管理,对利用专用发票偷税者,不仅要从重处罚,还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应加强对未申报、零申报、负申报纳税人的检查,特别注重进货购进付款业务,长期挂“应付账款”账户的检查,企业无货购进或真票假开的业务往往与此关联,通过对此账户的分析检查,能够及早发现问题,堵塞漏洞。

  2.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严格专用发票的缴销和使用制度,限量供应,定期核查。通过日常稽核,管好销项口,把好进项关。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要有重点、有目的地选择一些检查对象,确定一些检查指标,定期不定期地进行异地交叉协查,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把专用发票的日常管理、交叉稽核和专项检查或个案稽查相结合,查处违法行为,打击以票犯罪。

  3.控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现金交易行为。由于现金交易的大量存在,无法有效地监控一般纳税人的实际购销收付业务,有些企业就利用现金结算进行偷税,设置真假“两套账”,现金收入存入“小金库”,隐瞒销售收入,以达到偷税目的;有的虚假购进取得专用发票的现金付款业务,采用的办法是支付部分手续费,余款挂在往来账上,打个现金收据、便条冲往来账,付足款后再抵扣税款,表面上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此类问题不通过外调很难查出,但是虚假的购进业务不可能通过银行转款,因此,应规定对超过一定金额的购销业务必须通过银行进行结算,否则不能抵扣税款,使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者无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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