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不按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偷税案
M市某公司属国有企业,注册资金1050万元,法人代表徐某,主要经营钢材、原木、汽车等物资。1997年8月,该市国税局统一部署对长期负申报的商业企业进行专项检查,直属分局稽查科向该公司下达了进行税务检查的通知,对该企业自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从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看,该企业在一年来的经营期内,应缴增值税为1694393.99元,是一个比较典型的长期负申报企业。进入企业后,检查人员出示了税务检查证,讲明来意。企业主管人员介绍企业经营情况时称,由于近年来市场疲软,物价波动较大,企业经营不景气,或滞销积压,或购销价格倒挂,所以出现负申报。针对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比较健全、账簿资料比较完整的情况,检查人员采用抽查方法,重点检查了企业的往来账户和有关资料,并且用核对法认真地以“库存商品”核对进货发票,以销售发票核对销售收入账------,不放过一个疑点。通过深入细致的检查,在“应付账款”科目中发现以下问题:
1.该企业1996年12月购进冷板117.499吨,价税合计560470.23元,其中进项税额81435.85元,企业于1996年12月付款540000.00元,在未付完款项的情况下,先行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
2.1997年4月,该企业购进冷板40.46元,价税合计163863.00元,其中进项税额23809.15元,企业在支付140000.00元后,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
3.1996年12月,购进冷板54.621吨,价税合计252895.23元,其中进项税额36745.46元,该企业于1997年1月支付货款250000.00元,在未付完货款的情况下,申报抵扣了进香税额。
4.1996年4月,该企业购进一辆桑塔纳轿车,价税合计195336.18元,其中进项税额28382.18元,企业没有付款,在1996年4月抵扣了进项税额。
5.该企业1996年转0007号凭证,反映从某铜矿购入电解铜206518.90元,其中进项税额30007.02元,1996年11月在未付款的情况下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
以上5笔经济业务属于同样的问题,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和《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的有关规定,即商业企业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分期付款方式的购进货物,应在所有款项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该货物的颈项税额。该企业扩大抵扣范围和提前抵扣了税款,涉及税款达200379.64元。
通过检查取证,询问有关当事人,在弄清经济业务发生来龙去脉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制作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企业拟对其偷税行为除补缴税款外并处以罚款,同时告知其有申辩权、举证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该企业主管人员认为,我们是国有企业,是不会故意偷税的,对企业这种说法,检查人员和企业领导及财务人员共同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案发时有效规章)的规定,企业认识到其所犯错误,消除了抵触情绪,愿意接受处理,放弃听证。
经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对该企业的偷税行为除追缴其所偷税款200379.64元外,并处以罚款100189.82元,共共计补税、罚款3000569.46元,限期入库。企业接到《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后,按期缴纳了税款和罚款。
上一篇:虚报亏损未必偷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