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的征免规定
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财税字[1997]77号、京国税[1997]166号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差额上交财政的企业,必须出具财政部门的有关证明,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后,方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京国税[1997]166号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财税字[1997]77号、京国税[1997]166号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差额上交财政的企业,必须出具财政部门的有关证明,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后,方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京国税[1997]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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