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准予扣除项目——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的捐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慈善总会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疫情解除后停止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发[2003]107号文件规定:各级政府指县级以上政府,捐赠凭各级政府部门、卫生部门、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慈善总会开具的收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依据:财税[2003]106号、京国税发[2003]10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发[2003]107号文件规定:各级政府指县级以上政府,捐赠凭各级政府部门、卫生部门、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慈善总会开具的收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依据:财税[2003]106号、京国税发[2003]107号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