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组取得的补价要计入应税收入
自2003年1月1日起,符合国家税收政策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合并和分立等改组业务中,取得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的企业,应将所转让或处置资产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
依据:国税发[2000]118号、国税发[2000]119号国税发[2003]45号
依据:国税发[2000]118号、国税发[2000]119号国税发[200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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