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准予扣除项目——代理进出口业务企业业务招待费

来源: 编辑: 2004/05/10 16:44:40 字体:
    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超过部分作纳税调整。

    依据:财税字[1995]56号、京国税二[1995]260号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代理进出口业务企业的代购代销业务手续费收入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56号)的规定在不超过2%的比例内扣除业务招待费,超过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依据:京国税发[2001]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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