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收费是否缴纳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48号文件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即收费项目的设立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批准。重要的收费项目报请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因此,凡符合上述规定设立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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