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准予扣除项目——管理费的扣除规定
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上缴的行政管理费,在1995年底以前仍按税务部门规定的上缴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
依据:京国税[1994]068号
北京市城市合作银行1996年度向所属营业部、支行按各自营业收入的1.5%提取管理费。
依据:京国税二[1996]365号
在1995年底以前,集体企业上缴的行政管理费,在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比例额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税前扣除。
依据:国税发[1994]250号、京国税[1994]068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上缴的行政管理费,在1995年底以前仍按税务部门规定的上缴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
依据:京国税[1994]068号
北京市城市合作银行1996年度向所属营业部、支行按各自营业收入的1.5%提取管理费。
依据:京国税二[1996]365号
在1995年底以前,集体企业上缴的行政管理费,在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比例额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税前扣除。
依据:国税发[1994]250号、京国税[1994]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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