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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不得扣除项目--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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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5/13 16:34:4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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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依据:国税发[2000]84号、京国税[2000]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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