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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准予扣除项目——补缴的保险可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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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5/09 15:55:48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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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1月1日起,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抵扣。
依据:国税发[200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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