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使用费是否纳税的征免规定
人民防空办公室按规定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所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收入,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全部用于人防工程建设的,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单位或个人)使用人防工程,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按规定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税字[1997]36号、京国税二[1997]270号
依据:财税字[1997]36号、京国税二[1997]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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