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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不得扣除项目——企业以自产原材料等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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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5/12 14:10:3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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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笔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依据:国税发[200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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