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不得扣除项目——工效挂钩企业提取的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
1998年起,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依据:国税发[1998]86号、京国税[1998]146号
依据:国税发[1998]86号、京国税[1998]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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