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售接受捐赠的实物的征免规定
企业出售捐赠的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税字[1997]77号、京国税[1997]166号
自2003年1月1日起,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依据:国税发[2003]45号
依据:财税字[1997]77号、京国税[1997]166号
自2003年1月1日起,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依据:国税发[200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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