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接受捐赠的征免规定
企业接受的捐赠有相当部分是资产,考虑到如对其征税可能会影响生产,故企业可将接受的捐赠收入转入企业资本公积金,不予计征企业所得税。
依据:国税发[1994]132号、京税二[1994]462号
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财税字[1997]77号、京国税[1997]166号
自2003年1月1日起,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依据:国税发[2003]45号
依据:国税发[1994]132号、京税二[1994]462号
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财税字[1997]77号、京国税[1997]166号
自2003年1月1日起,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依据:国税发[200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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