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正保会计网校
>
税务网校
>
纳税辅导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利息应如何处理
来源:
编辑:
2003/12/31 15:51:31 字体:
大
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上一篇:
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办理程序
下一篇:
享受优惠政策的乡镇企业的范围有哪些
0
0
分享到:
推荐阅读
相关资讯
·
100问!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税收政策问答(2022)
·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的涉税问题
·
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
·
企业关联方借款利息的两难困境
·
企业之间无息借款涉税风险及注意点提醒
·
2015年全国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房地产业检查重点
·
房地产企业主要涉税风险点提示
·
外资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股息红利税收风险提示
·
破解新型高端税收避税技法
·
如何调整已经资本化的关联方借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