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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不得扣除项目——超限额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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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5/13 16:42:28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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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事业单位等)向1998年遭受洪涝灾害地区的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其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的部分,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
依据:国税函[1998]555号、京国税二[1998]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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