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售住房净收入等不计入应税收入
企业出售住房的净收入、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和住房周转金的利息等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可作为住房周转金,纳入住房基金管理。
依据:国税函[1999]486号、京国税所[1999]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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